我公公和我婆婆結婚多年,公公常年在外做工程生意,但始終也沒有起色,而且債務繁多,都是我婆婆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由於找不到我公公,這些債主就經常到家裡來找我婆婆要錢,並且出示我公公寫的欠條.我婆婆不知道也還不出債務,債主就經常上門來鬧,我婆婆為此無奈想提出離婚,我公公也同意離婚,並承擔所有債務,我想請問離婚後這些債務是否還同我婆婆有關系,這些債主是否有權利繼續問我婆婆追討?急,謝謝回答
離婚後這些債務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些債主可以繼續找你婆婆追討。 但是因為有你公公同意承擔所有債務,所以你婆婆可以找你公共追償。 同時,應該看這些債務是不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如果約定由你公公清償債務,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法律不予支持。 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籌款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可以由你公公一個人負擔。主要是看這些債務你婆婆是不是受益。如果沒有,則可以主張是你公公的個人債務。你婆婆拿法院裁定對抗債權人,不予償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