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友之父今年八十歲離休人員,八年前不顧子女反對與一六十歲無保障老太結婚,婚後共住老太的承租房內。期間老頭用自住房的拆遷款購得樓房一套出租。八年來二老人用老頭的離休費共同生活,老頭還給給老太太積攢了16萬元,現在老太手中。近兩年,老太因病雙目失明且與老頭經常吵架,老頭憤然出走回到子女身邊。現在老太由其養女照顧住自己家中,老頭的樓房產權證及出租費由老頭掌控。老頭也不想辦離婚手續了。請問如老太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老太是否可告老頭“遺棄”?
財產分割:如果你所說的情況都有證據證明,則房產屬老頭財產,但房租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是否構成遺棄:不構成遺棄,因為老太有養女撫養,養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是否離婚:如果真不打算再一起過的話建議離婚,避免老頭百年之後可能出現的遺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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