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老公自己付首付買房子,由於他自己工資不夠銀行規定,所以公公作為老公的共同申請人和他一起去承擔房貸,而且相關資料也送到銀行備案。婚後前三年基本上是用公公和老公的工資去還月供,我的工資作為家用,三年後條件好了,沒再用公公和我們一起還,現在房貸早已還完了,他想和我離婚,我想問: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還是有我的一份?(已結婚7年) 從法律上說房子是他婚前的財產,你是無權分到的。當初結婚的時後,你應該把你的名字加進去,現在你可以跟他協商一下,看可否讓他把屬於你的部分還給你吧,不燃,你就賴著住在那裡好了。夫妻一場,他不至於趕你吧。goodluck! 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你不能分
這房子在他和你結婚前已經購買.
如果你對房子有投入,而且能證明,法院會幫你得到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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