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婚齡的確定 1、法定婚齡要考慮兩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 其二,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2、我國對法定婚齡的規定主要為: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法定婚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現時規定與1980年作出的規定相同都是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4、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西藏、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要注意的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5、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法律上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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