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女性朋友,已經和她的男朋友准備年前結婚。但卻被一個她認識的男性朋友(未婚)強奸了。事後,在她父母以脫離關系為要挾和他控制了她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她與他結了婚。以至於現在她和她婚前的男朋友都痛苦不堪,我很想幫助他們。請問: 1、強奸屬於不告訴不受理的犯罪嗎? 2、作為一個外人,如果我向警方報案,警察會立案嗎?如果立案,強奸者可能會受到什麼處罰? 3、她父母違法了嗎?如果是,會受到什麼處罰? 請熟悉法律的朋友幫幫忙。謝謝了~~ 第一個問題,強奸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不理是法院要遵循的原則,我想樓主的意思是想問強奸罪是否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在刑法上,有公訴和自訴案件之分,自訴案件中又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所以,強奸不屬於上面四種案件。
第二個問題,你可以向警方舉報,把這個事情的情況和經過等告訴公安機關,公安局會先受理你的舉報,至於能否立案,要看是否認定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你說的這個情況,這個案子應該是可以立案的,如果判決強奸罪成立,強奸者沒有法律規定的嚴重情節的,將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三個問題,如果她的父母在強迫她和強奸者結婚的時候采取了暴力手段,如對她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那麼,她的父母有可能觸犯了上面提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這個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話,公安局才會受理此案。當然,如果她的父母沒有使用暴力強迫她結婚的話,就不構成犯罪了,只是屬於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樓主的這位朋友結婚還沒滿一年,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不過申請的時候應該需要提交能夠證明是被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法院才能判決撤銷這段婚姻。婚姻被撤銷之後,法律上將把她視為沒有結過婚,這不同於離婚的。 你應該向警方報案,這已經構成犯罪。受到什麼處罰的問題要看當時的情況而定。
樓主,凡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就是強奸。但如何去界定你的朋友是不是那就要看證據或者證據鏈了。 1、這個是刑事案件,警方知道一定會立案調查。不知道不告訴警方如何曉得你的朋友被侵害了。 2、會立案。罪名成立,那就要服刑了。 3、你說的是他控制她的人身自由,沒說她父母,所以她的父母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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