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我07年結婚,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並付款,簽訂購房協議,但有欠款(親戚間借的),婚後由我們共同償還,婚後一年簽訂購房合同(協議交還開發商)並領取房產證,這個房子在離婚時能算是共同財產嗎?該怎麼分割?謝謝!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在這裡你們是結婚之後才才簽訂的合同並且辦理的房產證,按照法律規定以登記作為生效的條件,所以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因為之前你丈夫是出了錢的,所以在分割的時候這部分錢要先還給他,剩下的才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補充: 寫誰的名字沒關系 第一個問題,他升值多少倍都沒有關系,都是共同財產,而且也不影響歸還你丈夫的那部分,該給他多少就給多少。 第二個問題,除非能夠拿出證據證明確實錯了,並能證明當時的實際金額是多少,否則還是要按照合同上的金額來處理。 簡單說:婚前是誰出錢買的就是誰的錢,婚後才是夫妻共同的 跟別的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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