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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濱特爾軟水機和美國怡口軟水機,買哪個好?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美國濱特爾軟水機和美國怡口軟水機,買哪個好?
 
家庭是道場
◎大人的一言一行,都是小孩的榜樣。
◎以美好的環境,孕育孩子美好的氣質。
◎父母恩重如山,請快行孝報答。
◎孩子喜歡做家事,是家長的福氣。
◎父母恩愛,孩子愉快。
◎身教最有效,媽媽是人生的第一位老師。
◎萬貫家財不如父愛,金山銀海不如母懷。
◎父母的愛是不滅的燈,風吹雨打伴我行。
◎若問古今愛何在?盡在父母雙眸中。
◎母親的微笑,是孩子生命的原動力。
◎教好孩子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盡責。
◎孩子是一面鏡子,照出父母的樣子。
◎自己敬愛老人,子孫才會敬愛您。
◎您看著我長大,我陪著您到老;您疼愛我,我敬愛您。
◎關心、愛心、耐心,可以讓老人開心。
◎現代孝行是多陪老人,多照顧老人。
◎不要在他人面前數落自己配偶或孩子的不是。
◎夫妻恩愛是無價之寶,子孫賢孝是無上幸福。
◎最慈最愛父母心,至真至誠表孝心。
◎夫妻常牽手,恩愛到白首。
◎所有的成功,都彌補不了家庭的失敗。
◎在外面與朋友嬉遊的時候,不要忘記家中孤獨的老人。
◎孝順父母,終有福報。
◎朋友:夜已深沈,妻兒在家裡苦等,請您快回家吧!
◎勿貽親憂,為孝之首。
◎兄友弟恭敬如賓,父慈子孝舉家親。
◎把孩子教養好,就是最大的功德。
◎手牽手、心連心,夫妻互信互助,共築美滿家庭。
◎成功的家庭教育,是給子女最大的福氣。
◎千經萬典孝為先,勸君及時盡孝養。
◎家庭充滿情愛,孩子不會變壞。
◎父母健在最寶貴,忤逆父母最不該。
◎事畢趕快回家,展笑顏、面雙親,承歡表孝心。
◎「家和萬事興」,家庭的和諧,親人的平安,是事業成功的基礎。
◎世上任何事業的成功,彌補不了家庭的失敗。
◎家庭和睦,人生最快樂。
◎老人是智慧的寶典,小孩是快樂的泉源。
◎夫妻以和為貴,爭吵無益,贏了理常輸了情。
◎兒女是家中的瑰寶,要疼惜。父母是家中的城堡,要孝順。
◎家,永遠是提供你最後安全靠泊的心靈港口,應珍惜它!
◎美滿婚姻的秘訣是互敬互信、互忍互讓。
◎愛護自己家庭,莫破壞他人家庭。
◎會做夫妻是緣分,不可隨意說離婚,珍惜緣分享天倫。
◎今世夫妻前世緣,莫為小事而翻臉,一旦離婚,無辜兒女最可憐!
◎兄弟本是同根生,勿為財物傷感情。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不求富來不求貴,但求相惜到白頭。
◎多少財富,比不上夫妻的恩愛和家人的親情。
◎夫妻是緣,子女是緣的結晶,夫妻的悲歡牽動子女的心。
◎夫妻若會和,賺錢免驚無。
◎容忍缺點、欣賞優點,乃是夫妻相處之道。
◎在愛中長大的孩子,就會懂得去愛人。
◎夫妻恩愛是給予子女的最好身教。
◎兒女在家倚門盼,父母下班莫遲歸。
勇敢的健康得過好每一天,體會家庭的含義,積極應對所有生活的方方面面。
 
肯定是怡口。我朋友在美國。他回國後裝的全家淨水。軟水設備都用的怡口的,他說,在美國,怡口的知名度很高,而賓特爾是做游泳池和鍋爐設備的,家用設備沒有在市場上見過。沒想到回到國內見到了,哈哈,
 
法博關於死刑犯結婚問題的討論已接近尾聲。雖然筆者認為這場討論很有必要繼續下去,但由於急需完成另外的課題,也不敢在這一話題上戀棧太久。就以這篇“不是總結”的“總結”,權且作為對自己也是對各位積極關注本話題的博友的一個交代吧。

幾天來的討論,雖沒有形成壓倒性的結論,起碼已經使多數學者達成以下幾點共識。

 1、國家對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經過了一個從漠視到重視、從嚴格限制到逐步解禁的發展演變過程。總的來說,這是法治建設和人權保障不斷進步的體現,應予肯定。

2、無論是從規范層面還是現實運行情況來看,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的權利保障制度都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例如,目前,規范層面1982年公安部頒布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依然有效,“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准結婚”的規定並沒有被廢止。而公安部在實際操作卻早已拋開了這個規范的約束。(注: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肅省公安廳下發了公監管[2003]28號文件,主要內容是:結婚是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留所服刑人員服刑期間如申請結婚,應當允許其辦理結婚手續,但應保證監管安全。具體事宜由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這一文件的出台,修正了公安部1982年的規定,由反對服刑人員結婚變為同意部分服刑人員結婚。)立法的滯後導致法律規范和實際操作出現了“兩張皮”的現象。這個問題不解決,必然引起人們對法律標准認識上的混亂,有損法律的尊嚴。

3、在“應否允許死刑犯結婚”的問題上,目前法學理論界認識並不一致。主要存在三種觀點:肯定說、否定說與平等保障說。

持肯定說的馬憶南教授等認為,婚姻自由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不因死刑判決而被剝奪。法律並沒有剝奪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的民事權利,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結婚。“法不禁止即自由”,司法機關應該允許其結婚,並提供辦理婚姻登記上的方便。

持否定說的有劉曉原律師和蘇大周永坤教授等。劉曉原律師認為,法律上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權,與人身和生命有關的婚姻權也自然被剝奪了。周永坤教授則認為,我國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問題上是有“法”的。無論是作為“官方習慣”的“法”還是“實在法”都不承認死刑犯的結婚自由。而“法律關於婚姻締結程序的規定,其實已經排除了特別關照,已經潛在地包含了“在押犯不得結婚”的規定,這是刑罰的必然效果之一。”

平等保護說是筆者提出的觀點。主要認為,死刑犯的結婚權沒有被法律剝奪,只是由於死刑犯人身自由被限制,不能滿足結婚登記的程序要求,導致結婚權無法實現。但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法律對所有公民的統一要求,如果民政部門和司法機關給個別公民提供更周到、更殷勤的“送貨上門式”結婚登記服務,則違背了平等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原則。

4.“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結婚”問題,涉及到如何理解刑罰的目的和效力、如何界定死刑犯和服刑人員的人權范圍、如何保障死刑犯和服刑人員的人權等諸多問題,包含著刑罰的執行與罪犯民事權利實現,權利的平等保護與特殊群體的人權保障、懲罰罪犯的需要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等諸多理論的吊詭,蘊涵著豐富的法理。單純地從某個角度回答這個問題,都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5.“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結婚”問題的解決,不僅可以完善我國監獄立法,促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動我國的法治進步和人權保障事業,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同時也具有推動人權研究、深化法學理論、促使我國法理學實現從粗放式到精細式轉變的理論價值。

筆者相信,在“死刑犯或服刑人員結婚”問題最終得到圓滿解決之前,還會出現探討此類話題的契機,把這場沒有完結的討論繼續下去。到那時,筆者希望這次討論達成的共識可以成為新一輪討論的基礎,避免學術資源和智力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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