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部不僅應當向利害關系方直接寄送“q&v”調查問卷,還應當提供書面通知請求,這比“合理通知”要求更高。因此,達藝完全有理由信賴商務部將依據公布的程序進行調查。(4)商務部在木質臥室家具案中將2004年2月23日定為提交sectiona調查問卷的最後期限,該期限早於商務部完成反傾銷初期調查之日,甚至早於商務部向達藝發送拒絕接受其提交的“q&v”調查問卷的信函之日(2004年3月2日,美商務部函告達藝拒絕接受其提交的“q&v”調查問卷)。因此沒有證據表明達藝在2004年2月時有必要就程序問題主動詢問商務部。鑒於以上分析,法院認為在沒有收到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時,達藝家私沒有義務詢問商務部有關的程序規則。
三、法院判決
通過以上分析,法院認為商務部拒絕采納達藝提交的證據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將此案發回商務部按照本判決進行重新審查。在重新做出裁決過程中,商務部可以就以下問題再次做出認定:(1)達藝是否及時、如實收到了提交sectiona調查問卷的通知;(2)達藝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獲得單獨稅率待遇要求的標准;(3)達藝是否有資格獲得單獨稅率待遇。 四、簡要評析 本案中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一是法院一再強調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公平、正確、善意地行使行政權力,遵守正當程序對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是即使商務部在反傾銷案件中已經做出對中國企業不利的裁決,但是只要能夠熟悉相關的美國行政法規,找出商務部存在的違法程序,仍能獲得法律救濟。 本案中法院的分析主要集中商務部在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調查期間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也即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中對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法院肯定了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自己的程序規則”,但同時指出這種權力並非不受限制,制定的程序規則必須是“合理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既定的程序規則,並且要將規則公布於眾,否則如果案卷記錄中的證據是通過不法程序獲得的,那麼實質性證據審查這一做法將毫無意義。鑒於規則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行使程序,法院認為這種規則為利害關系方提供了“合理預期”以及在調查中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需做出的“合理努力”。商務部法規規定,“反傾銷調查中,商務部獲取事實信息的主要途徑是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材料”,商務部必須告知每一利害關系方需要提供的信息、提交該信息的格式和方式以及未按規定的格式、方式提交信息將導致的不利後果。本案中,達藝家私屬於涉案家具的外國制造商和出口商屬於利害關系方,但是商務部並沒有書面通知達藝提供有關信息並告知具體要求,因此商務部的這一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在商務部已經對木質臥室家具案做出終裁後,達藝因申請單獨稅率待遇受阻而導致的不利地位似乎已經“板上釘釘”,但通過緊緊抓住商務部在調查期間沒有直接向達藝寄送調查問卷這一點,達藝成功地向法院證明了商務部在做出裁決過程中有違法程序存在,因此獲得重新審查裁決的機會。這也給了今後參加反傾銷訴訟的企業一個啟示,即在反傾銷終裁做出後,處於不利地位的企業並非只能被動接受,可以美國商務部或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程序是否合法入手來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從而獲得美國法律的救濟。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是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大戶,但是就應對反傾銷的技巧來說,我們還處於比較低的水平,仍需進一步提高完善。達藝家私訴美國商務部一案正是這種改進過程中的一次有益嘗試,而通過對該案的分析也期望有助於我國企業日後更好地應對反傾銷訴訟。
注釋: 注釋: ①達藝家私有限公司(deccahospitalityfurnishingsllc),是香港達藝控股有限公司(deccaholdingslimited)旗下的負責家具和裝飾材料生產的公司。 ②在反傾銷調查期間,美國商務部制發的調查問卷不只上述兩份,但考慮到與本案的相關性,故法院的討論僅限於這兩份問卷。 ③本項問卷要求的資料,主要為涉案公司的結構、經營事業、以及受調查或復查產品的產量及在所有市場的銷售價格等一般性資料。 ④反傾銷法對“利害關系方”的定義是“受調查產品的外國制造商、生產商、出口商以及美國國內進口商”。 ⑤實際上,商務部2005年4月5日已在《聯邦公告》上公布了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單獨稅率和混合稅率的修改規定,但是法院認為商務部的這一公告行為是在對達藝家私做出裁決之後進行的,因此商務部的改正努力與本案無關。 【內容提要】本文涉及美國商務部在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裁決中拒絕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待遇是否合法的問題,分析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該裁決的司法審查;並對該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分析進行了歸納,對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了簡要評析。
【摘要題】案例分析
【關鍵詞】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正當程序/司法審查
【正文】 美國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涉案金額近10億美元,是中國入世以來國外對華反傾銷涉案金額最高的案件。從2003年12月1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臥室用木制家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到2004年12月28日美商務部對此案的反傾銷終裁結果進行修正,歷時一年多。 2005年8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達藝家私訴美國商務部一案做出判決,判定在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商務部拒絕接受達藝提交證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將此案發回商務部進行重新審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臥室用木制家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正式啟動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立案調查。12月30日,美商務部首次向中國商務部和211家中國家具生產商發送“質量和價值”調查問卷(即“q&v”調查問卷),要求在2004年1月9日前提交問卷。 2004年1月8日,達藝家私有限公司(deccahospitalityfurnishingsllc)①雖一直未接到美商務部直接通知,但仍按時提交了“q&v”調查問卷。 2004年2月2日,美商務部第二次發送基本資料調查問卷②,(即sectiona問卷③),要求在2月23日前提交問卷。這次只寄給中國商務部和7家認定屬於“強制調查方”的企業,達藝不在這7家企業之內。 2004年3月2日,美商務部函告達藝拒絕接受其提交的“q&v”調查問卷,並提及“此次拒絕並不阻止達藝在調查中提交附加信息”。2004年6月、7月,達藝分別提交了“q&v”調查問卷和證明其為香港公司的有關信息。 2004年6月24日,美商務部做出初裁,給予按時提交sectiona問卷並能充分證明企業獨立性的企業以單獨稅率待遇,達藝被排除在外。達藝對此不服,故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商務部做出的反傾銷裁決提起訴訟。 2005年8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認為,美國商務部拒絕接受達藝提交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二、法院分析
本案的背景是美國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economy”簡稱nme),在處理涉及nme的反傾銷案件中,美商務部首先假定nme中所有的企業都是受政府控制的,進而將所有由政府控制的企業視為單一實體,因此對於所有政府控制企業都適用同一反傾銷稅稅率(即普遍稅率)。美商務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並非完全否定企業間的區別,而是允許企業進行反駁,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給予單獨稅率待遇,前提是必須證明法律事實上都“不受政府控制”。在實踐中,如果企業能證明其是外資所有或者是香港企業(美認為香港的經濟貿易是完全獨立於中國大陸的),則給予單獨稅率待遇。達藝公司正是在申請單獨稅率待遇時,因提交證明自己不受中國政府控制的證據未被美商務部采納,對商務部做出的反傾銷終裁提出異議。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美商務部是否不恰當地拒絕了達藝提交的問卷,進而錯誤地將達藝認定為中國企業,而非中國香港企業,如果商務部的認定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持,則該案件必須發回商務部重審。美國際貿易法院做出發回商務部重申審查的判決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原因:一是美商務部沒有就達藝公司是否為中國香港企業進行事實審查,因此法院推定達藝為中國香港公司;二是美商務部未能證明已及時向達藝發送sectiona問卷,故法院推定商務部沒有向達藝發送問卷。基於這兩點,法院認定商務部拒絕采納達藝提交的證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發回重申。但同時法院也承認商務部如經過事實調查,在有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有權做出“達藝不是中國香港企業,並且已按時向達藝發送sectiona問卷”的認定。 法院回顧了transcomv.unitedstates案,其中受訴中國企業未收到商務部調查問卷,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反駁“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因此商務部認定該企業為政府控制企業,法院認為根據商務部實體法規定的明確要求,相關企業應該知道在反傾銷調查中欲反駁“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因此認定商務部的該做法是適當的;但法院接著指出本案中達藝家私在調查期間盡力提交有關證據,因此本案中要解決的焦點問題是“商務部拒絕采納達藝提交的證據的行為是否適當”,對此商務部從4個方面進行了辯解,而法院也逐一進行了分析。
1.關於達藝家私是否為利害關系方④的爭論美商務部認為在發放sectiona調查問卷時,達藝不是利害關系方,因此不需要向其寄送問卷,理由是商務部一貫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都是由政府控制的,企業在推翻“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後才能成為利害關系方。對此法院從3個方面駁斥了商務部的主張:(1)法院認為商務部誇大了“受政府控制”這一假定的結果,該可推翻的假定僅僅創設了一個舉證義務,並沒有在中國商務部和其境內企業間建立任何實際代理關系。由於中國商務部和境內企業間不存在代理關系,前者沒有代表後者接受傳票送達的授權,因此僅向前者發送調查問卷,而未向利害關系方提供如何反駁該假定的做法與其規則制定的目的“給予商務部欲獲得信息的每一利害關系方以提交信息的要求通知”不符。並且商務部未就如何推翻該假定規定其他方法,所以對該假定做出的上述誇大解釋沒能為利害方提供有意義的進行反駁的機會,這一假定就毫無根據地成為不需證明的事實,使得假定變得武斷任意,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2)法院認為將如何反駁“受政府控制”假定的信息僅送達中國商務部,然後將未收到信息的企業沒能提供所要求信息的行為用作證明其受政府控制,該信息獲得方式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企業不受政府控制,那它與中國商務部有關系的可能性是最低的,也就不可能從官方獲得信息。司法上肯定商務部有權做出以上假定的部分原因是企業自身掌握著反駁受政府控制的最佳信息,因此企業承擔該舉證責任是合適的,但是本案中商務部沒有直接通知企業提供相關信息,這一做法使該假定不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3)法院通過回顧商務部以往處理該問題的實踐發現,商務部在該案中的解釋與以往實踐不符。商務部引證的裁決中只有3個是完全依賴中國商務部來通知受訴企業回答sectiona調查問卷,而在其他裁決中,商務部明確指出其向所有已知方都發送了調查問卷,在至少一起案件中,商務部明確指出判定利害方未按時提交問卷的前提是該利害方已經受到了調查問卷。(4)法院認為商務部在本案中的實踐也削弱了其主張,在調查過程中,盡管假定“所有中國境內企業都是受政府控制的”,但商務部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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