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中國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裁決的司法審查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許可的貿易保護措施,它具有合法、易於實施、能夠有效排斥外國產品的進口並且不易招致報復的特點,因此,被發達國家視為保護本國產業利益的最佳方法而被頻繁采用。近年,我國產品在國外遭遇的反傾銷起訴逐年急劇攀升。據世貿組織的資料統計,我國遭受反傾銷起訴的案件達400多起,占全世界的11.25%,遭受反傾銷最終裁定的數量占全世界的15.3%,後者與前者的百分比達63.97%,均居世界首位。我國成為受反傾銷損害最大的國家。面對愈演愈烈的對華出口產品反傾銷戰,我國政府及行業商會、企業應如何應對才能反敗為勝?筆者以為,積極的對策應是果斷應訴,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據理力爭,爭取有利的解決。 一、我國出口商品屢遭反傾銷控訴的起因及應訴狀況 分析起因,首先我國出口商品客觀上存在低價傾銷的現象。我國產品大多擁有勞動力價格低、原材料廉價、經營成本不高等優勢,這便支撐起國內產品的大量低價出口;加之我國的企業競爭觀念停留在傳統的廉價取勝上,而對產品的功能、質量、服務上的競爭卻不重視,隨著外貿經營權的下放,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急劇增加,企業為了擴大出口,競相壓價,從而導致傾銷情況時有發生。其次,隨著我國加入wto,其他成員國企圖利用關稅壁壘或配額、許可證制度等非關稅壁壘阻擋我國產品進入已不太可能,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利用反傾銷作為保護本國工商業的手段。最後,應訴不力助長一些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控訴。依反傾銷法,進口國政府對傾銷成立與否的認定,不能只憑申訴方一面之詞,應訴方完全可以依法據理力爭。開展反傾銷調查並不意味著傾銷成立,而出口商拒絕應訴則無異於默認。不應訴或應訴不力則刺激進口國生產商更頻繁地利用反傾銷排斥我國產品。 我國出口產品成為反傾銷的重點對象時,企業應訴反傾銷的狀況如何呢?令人遺憾的是,面對進口國大量頻繁運用反傾銷這一合法手段,我國企業最常見的做法卻是不積極應訴。據統計,已發生的400多起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企業沒有應訴。就算參與了應訴,有的企業也存在應訴不力的情況。由於應訴不力,直接導致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的最終裁決率居世界首位。 二、積極應訴是企業發展出口的必然選擇 (一)反傾銷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阻礙了對外出口的發展 從短期的負面效應看,外國對華反傾銷限制了我國產品的正常出口,減少了我國外貿市場的占有率;從長期的負面影響看,外國對我國反傾銷使我國外匯收入減少,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並進一步影響我國制造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三資企業產品的出口額已占到我國出口總額的40%左右,在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劇烈沖擊下,我國三資企業的經濟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部分三資企業甚至被迫減產、停產或轉產,從而使外商在我國投資的信心受挫,惡化了我國投資環境,其影響可謂深遠而持久。 (二)遭遇反傾銷,是“消極避戰”還是積極應訴,二者結果完全不一樣。積極應訴是惟一選擇,是反敗為勝的“法寶” 據統計,全球反傾銷案的傾銷成立率大約為53%。而在美國,一般只有27%的反傾銷案被裁定傾銷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傾銷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棄。這表明,只要不放棄,反傾銷問題可以通過進口國法律得到公平或適當解決。因此,反傾銷案並不可怕,雖然其程序繁雜,費用不菲,但若應訴得力,就有可能柳暗花明;不應訴,則必敗訴,從此失去原有市場,深陷困境。 從實際情況看,不應訴帶來的負面影響有三種:一是“缺席判決”,完全敗訴,徹底退出市場。1994年,美國對我國大蒜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就是由於沒有公司應訴,結果我國被裁定了高達376%的反傾銷稅,我國大蒜被迫退出美國市場。二是不應訴容易引起反傾銷的連鎖反應。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後,由於起訴方律師看到了我國企業不願應訴,又鼓動美國蜜蜂行業對我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在蜜蜂案進行過程當中,美國自行車生產企業又對我國自行車提出起訴,接下來是蘑菇罐頭,再接下來是靛藍染料,總共影響了我國近3億美元的出口。三是引發其他地區新的反傾銷訴訟。一種我國產品在某國被反傾銷,大家不應訴又蜂擁轉向另一個市場,結果導致新一宗反傾銷案。例如,我國的鋼板、草甘膦、硅錳、糖醇等產品都曾在兩個或多個國外市場先後遭到反傾銷調查。 實踐證明,積極應訴與否,結果大不一樣。美國和歐盟往往給符合條件的應訴企業以“分別裁決”,使應訴企業通過提供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材料和努力抗辯有可能獲得一個較低的稅率,而其他不應訴企業則得到一個統一稅率,這個稅率往往要大大高於應訴企業“分別裁定”的稅率。比如在美國對我國金屬錳反傾銷案中,應訴的幾家企業分別得到了3%、55%、20%的反傾銷稅率,而不應訴企業則一律被裁定超過100%的高額反傾銷稅;1991年,美國訴“菊花”電扇案,我方企業據理力爭,最終被認定不存在傾銷;1993年,美國對我國鉛筆展開反傾銷調查,其中的應訴企業被裁定征收零稅率或18%以下稅率,大大低於未應訴企業被征收44.46%反傾銷稅率的幅度;1999年,歐盟對我國14英寸彩色顯象管進行反傾銷調查,作為惟一應訴企業,彩虹顯象管公司通過積極應訴,最終取得了全勝,2000年,裁決不征收反傾銷稅;2001年,美國對我國剎車盤傾銷案作出裁定,積極參與應訴的3家企業均被裁定不存在傾銷。由此可見,遭遇反傾銷惟有奮起應訴,努力抗辯,才有可能受到公平的待遇。 三、怎樣才能做到積極、有效的反傾銷應訴 依法競爭,積極應訴已經成為必然之選。我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應訴反傾銷: 1.改變應訴方式,由過去的政府主管部門忙前忙後,改為企業直接參與各項應訴程序,並由行業協會與進出口商會配合,共同組織全國范圍內的反傾銷應訴工作。2.有關主管部門在深入了解企業應訴不力的原因基礎上,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從根本上消除導致企業應訴不力的因素。比如,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統一聘請律師等,切實堅持“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3.除應訴外,更要積極主動地加以配合。企業只有積極與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合作,嚴格按照進口國的要求和程序去做,才有可能使自己的主張為其所接受,才有可能使自己所提供的材料成為證明不構成傾銷的有效證據。4.在反傾銷應訴程序中,依法進行有理有據的抗辯往往能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尊重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及其工作人員是爭取反傾銷案件公正裁定的理智選擇。5.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今後,我國在積極推進反傾銷應訴工作中,還要加大政府交涉力度,規范出口經營秩序;要完善外貿出口的監測預警,力爭把可能出現的反傾銷調查解決在萌芽狀態;構築由政府、協會和企業共同組成的反傾銷應訴體系,以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內容提要】本文涉及美國商務部在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裁決中拒絕給予達藝家私單獨稅率待遇是否合法的問題,分析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該裁決的司法審查;並對該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分析進行了歸納,對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了簡要評析。
【摘要題】案例分析
【關鍵詞】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正當程序/司法審查
【正文】 美國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涉案金額近10億美元,是中國入世以來國外對華反傾銷涉案金額最高的案件。從2003年12月1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臥室用木制家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到2004年12月28日美商務部對此案的反傾銷終裁結果進行修正,歷時一年多。 2005年8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達藝家私訴美國商務部一案做出判決,判定在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中商務部拒絕接受達藝提交證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將此案發回商務部進行重新審查。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臥室用木制家具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正式啟動對華木質臥室家具反傾銷立案調查。12月30日,美商務部首次向中國商務部和211家中國家具生產商發送“質量和價值”調查問卷(即“q&v”調查問卷),要求在2004年1月9日前提交問卷。 2004年1月8日,達藝家私有限公司(deccahospitalityfurnishingsllc)①雖一直未接到美商務部直接通知,但仍按時提交了“q&v”調查問卷。 2004年2月2日,美商務部第二次發送基本資料調查問卷②,(即sectiona問卷③),要求在2月23日前提交問卷。這次只寄給中國商務部和7家認定屬於“強制調查方”的企業,達藝不在這7家企業之內。 2004年3月2日,美商務部函告達藝拒絕接受其提交的“q&v”調查問卷,並提及“此次拒絕並不阻止達藝在調查中提交附加信息”。2004年6月、7月,達藝分別提交了“q&v”調查問卷和證明其為香港公司的有關信息。 2004年6月24日,美商務部做出初裁,給予按時提交sectiona問卷並能充分證明企業獨立性的企業以單獨稅率待遇,達藝被排除在外。達藝對此不服,故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商務部做出的反傾銷裁決提起訴訟。 2005年8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認為,美國商務部拒絕接受達藝提交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二、法院分析
本案的背景是美國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economy”簡稱nme),在處理涉及nme的反傾銷案件中,美商務部首先假定nme中所有的企業都是受政府控制的,進而將所有由政府控制的企業視為單一實體,因此對於所有政府控制企業都適用同一反傾銷稅稅率(即普遍稅率)。美商務部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並非完全否定企業間的區別,而是允許企業進行反駁,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給予單獨稅率待遇,前提是必須證明法律事實上都“不受政府控制”。在實踐中,如果企業能證明其是外資所有或者是香港企業(美認為香港的經濟貿易是完全獨立於中國大陸的),則給予單獨稅率待遇。達藝公司正是在申請單獨稅率待遇時,因提交證明自己不受中國政府控制的證據未被美商務部采納,對商務部做出的反傾銷終裁提出異議。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美商務部是否不恰當地拒絕了達藝提交的問卷,進而錯誤地將達藝認定為中國企業,而非中國香港企業,如果商務部的認定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持,則該案件必須發回商務部重審。美國際貿易法院做出發回商務部重申審查的判決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原因:一是美商務部沒有就達藝公司是否為中國香港企業進行事實審查,因此法院推定達藝為中國香港公司;二是美商務部未能證明已及時向達藝發送sectiona問卷,故法院推定商務部沒有向達藝發送問卷。基於這兩點,法院認定商務部拒絕采納達藝提交的證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發回重申。但同時法院也承認商務部如經過事實調查,在有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有權做出“達藝不是中國香港企業,並且已按時向達藝發送sectiona問卷”的認定。 法院回顧了transcomv.unitedstates案,其中受訴中國企業未收到商務部調查問卷,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反駁“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因此商務部認定該企業為政府控制企業,法院認為根據商務部實體法規定的明確要求,相關企業應該知道在反傾銷調查中欲反駁“受政府控制”的假定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因此認定商務部的該做法是適當的;但法院接著指出本案中達藝家私在調查期間盡力提交有關證據,因此本案中要解決的焦點問題是“商務部拒絕采納達藝提交的證據的行為是否適當”,對此商務部從4個方面進行了辯解,而法院也逐一進行了分析。
1.關於達藝家私是否為利害關系方④的爭論美商務部認為在發放sectiona調查問卷[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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