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盟米奇兒童家具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編輯本段] 加盟的基本條件 如果您是一個小規模經營者,或想投資,首次成為小規模業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碼有: 1、它背後有一個公司總部 2、它提供貨源; 3、它更新產品來適應市場; 4、它提供指導和幫助 5、它保證投資者的回報,降低投資風險;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門; 7、遠離散戶經營模式,擁有核心競爭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費者認同,並成發展趨勢,商機無限…… [編輯本段] 加盟程序 仔細閱讀加盟指南,不明之處向總部投資顧問詢問; 簽訂“加盟意向合同” 選址及評估市場、評估經營——與總部投資顧問討論; 選址簽約後,與總部正式簽“加盟合同”;簽訂商標和技術合同或協議時,最好是法人親自簽字簽訂合同或協議,以防以後糾紛。 與總部互動完成裝修,辦理營業手續,並招聘銷售員進行培訓; 開張前一天林總部訂首批產品; 開業前兩天總部協助陳列布展和銷售培訓; 吉日開張。 “加盟”含義延伸 特許加盟: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絡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連鎖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我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絡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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