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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無塵車間石膏紙天花板多少錢一平方米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東莞無塵車間石膏紙天花板多少錢一平方米
 
傷者本人提出辭職,工廠已表示同意並在辭職書上簽署書面意見,合同的邀約和承諾已完成,表示傷者與工廠的勞動關系已解除,至於結算工資已是後事,傷者在非工作時間進入車間並受傷應當不是工傷,而且應當賠償工廠設備的損壞和誤工損失,當然如果工廠可以從人道角度適當解決傷者的部分醫藥費,則更符合現在提倡的和諧社會的精神和提高工廠的聲譽。除非傷者承認不再是工廠員工,否則,從您說的情況和可能提交的證據來看,他應當算是工傷。因為他和工廠之間的勞動關系還沒有解除,所謂的不在工作時間只是工廠單方面的說辭,即使有人事通知、門衛作證也不能證明他不屬於工廠員工。只是說,當晚沒安排他上班,而他擅自進入工作間(這需要工廠充分舉證),那麼,造成傷害他也要負一定過錯責任。工廠想完全排除責任,這是不可能的。xx先生(傷者)本人提出辭職,工廠已表示同意並在辭職書上簽署書面意見,表示傷者與工廠的勞動關系已解除,至於結束工資已是後事,傷者在非工作時間進入車間並受傷應當不是工傷,而且應當賠償工廠設備的損壞和誤工損失,當然如果工廠可以從人道角度適當解決傷者的部分醫藥費,則更符合現在提倡的和諧社會的精神和提高工廠的聲譽【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本案看,xx先生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合同,而單位以提交解除合同書的當天為解除合同的時間,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應提前三十日提出的時間要求,因此,不能被認為當天就是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他與貴單位的勞動合同並未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並未終止,合同仍然有效。xx先生還沒有依法與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內,因工作而發生的傷害屬於工傷,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應當算是工傷。即使不是工傷,該員工也是因為公司的設施受傷,該公司應當賠償。我看了這個問題,想從客觀上分析一下:

(1)勞動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
根據你反映的相關情況來看,你們認為和傷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依據就是傷者向廠人事部遞交辭職表,單位人事同意並在辭職表上簽名。該員工也於2005年8月17日19:30正式確認不再是該廠的員工。從表面上來看,事實似乎很確鑿。
但是,我認為,分析該員工和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僅僅是從一紙文書來看。當然,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包括用人單位資格,員工資格等這裡就不再說了,就我看來,就是一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過程中導致受傷。該員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完全成立的。

(2)是否屬工傷的問題。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該員工竟然私自進入工場。在21時30分左右,組長突然聽到有人在呼叫,方知出了右手壓傷此事,主管馬上叫來車輛,由yy先生護送到醫院醫療,在現場發現安全門的電子感應開關被繩子捆住,繩子的另一頭還吊著碼模鐵,使安全開關完全失控。
上面的表述匪夷所思,可以說不僅不合常理,而且漏洞百出。
1、該員工主動提出辭呈,為何還留在單位?根據你反映的情況,已結清員工的工資,員工又不去領,矛盾啊;
2、你單位人事已將此事告知單位門衛,難道沒告知其工廠車間的組長?不可思議;
3、該員工當晚何時進入工廠工作的?7:30提出辭呈,晚上21:30突然呼叫,難道在此期間該員工是隱身的?進入工廠偷偷工作,不用打卡,也不用做任何記錄?更沒有任何人發現?包括組長?
4、主管馬上叫來車輛,由yy先生護送到醫院醫療……,可見,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大家都是知道他是該單位員工,並且在正常工作的,否則,怎會有如此待遇?
5、在現場發現安全門的電子感應開關被繩子捆住,繩子的另一頭還吊著碼模鐵,使安全開關完全失控。這句話說明什麼呢?傷者為蓄意自殘,還是違規操作?

(3)結論
1、勞動關系成立;
2、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順便問一下樓下的,你究竟是否做工傷認定的啊?我看很不專業的感覺,而且,據我所知,你在多種場合表明你的身份,有時是勞動局的,有時是社保局的,而東莞的勞動和社保是分開的。


呵呵,我是負責工傷認定的,呵呵,簡單的說有兩點需要明確,第一,他和單位的勞動的關系,從你提供的情況來說,有幾點需要明確,就是,他在19.30—21.30這段時間之內在干嗎?如果他出廠了,再回來,我個人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了,因為“xx先生於2005年8月17日19:30辭職正式確認”如果勞動關系也不存在當然也就沒有工傷的存在的,但是單位從民事的角度出發也存在賠償責任的,只是不能算工傷了;如果他這段時間他在廠裡的,我們要明確他的工作崗位是什麼了,如果他的工作崗位不是在車間的,而是在辦公室什麼的,肯定也不符合工傷的條件了,因為工傷的條件是在工作崗位上,如果他的工作崗位是在車間裡的,那要看他在從事什麼工作的時候受傷了,如果是一些交接性的工作的話,那麼認定的可能性就大了,如果是在從事其他的生產的話,那麼如果確實沒有安排他工作的話,那麼可以不認定為工傷的,總得說來,你還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來供我判斷,一般我們是通過做筆錄調查來判斷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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