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裡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注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3那麼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4.3.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4.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4.3.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3.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4.3.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4.3.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4因此,筆者認為說:“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更為准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5對目前北京市房地產商交樓時的若干行為剖析 5.1以各種借口強迫購房人委托他們或他們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5.1.1基本對策--購房人有權拒絕。 5.1.2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房地產商只能按和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時掌握鑰匙的有利地位脅迫購房人接受自己單方面提出的附加條件,如因其單方面增加購房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影響交房,必須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並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5.1.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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