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據福州市現行政策:1997年1月1日後至2003年8月31日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應按其建設總投資額的2%撥付專項維修基金,但開發商和業主有約定的從約定,不足部分由開發商補足;2003年9月1日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宅物業,應由業主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專項維修基金。業主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到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銀行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戶及繳存手續。
友情提醒:公共維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時繳納,但應在產權證辦理前繳清。
裝修押金
關於是否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的問題,業主和物業公司爭議最大,現實操作中也多發生糾紛。
一方面,由於裝修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私拆承重牆、堵塞下水管道、施工擾民、裝修人員隨意進出造成治安混亂等問題都會對小區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用電梯運水泥、沙子也會對公共部位造成磨損。物業公司在此過程中確實要投入人力物力進行管理和約束。因此,一般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在裝修前交幾百甚至上千元的裝修押金,並承諾裝修結束後退還。
另一方面,根據《規范物業收費通知》的規定:物業公司不得自行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已收取的裝修押金待業主裝修完畢後一個月內清退。
友情提醒:從小區的整體環境和保護鄰裡的住宅質量考慮,物業收取裝修押金有其合理性,但如無特殊約定,根據現行政策,業主仍可拒交。裝修管理費則屬不合理收費,業主不必繳納。
裝修垃圾清運費
根據福州市的現行政策,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有明確的收費標准。
住宅內無隔牆的: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每單元400元;面積100~200平方米,每單元300元;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每單元200元。
住宅內有隔牆的: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每單元600元;面積100~200平方米,每單元500元;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每單元400元。
水、電周轉金
根據《規范物業收費通知》的規定:住宅未實行一戶一表的,按200元/單元收取電周轉金,實行一戶一表後應退還;物業公司無權收取水周轉金。
煤氣開通費
根據2002年《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和收費標准”。而2002年12月27日頒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本規定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有關的水、電、煤氣等專項配套費,一律停止。從這個角度來說,福州市燃氣管理辦法有關管道燃氣初裝費的規定已經不能予以適用。因此繼續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是沒有依據的。盡管如此,目前福州市煤氣經營主體還是有收取煤氣開通費的。
從實際情況來講,收不收煤氣開通費取決於開發商與住戶之間是否有協議,比如在售房時,開發商並未承諾煤氣管道入戶,而是寫明由業主承擔,則在交房時收取煤氣開通費就有了前提。一般來講,煤氣開通費由開發商交給煤氣公司,這筆費用無形之中已納入了總房價款,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承諾管道煤氣入戶,一般可推定這筆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款中了(除非另有約定)。
有線電視、寬頻網開戶費
該項費用不屬於物業收費的范圍,如果業主與開發商沒有協議的話,業主沒有義務在入住前繳納該等費用,業主可以自己與相關機構(有線電視管理機構和電信機構)辦理相關開戶手續並繳交費用。
產權代辦費
如無合同依據或業主自願,開發商均無權強制代辦產權。對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業主,因為開發商已經沒有任何風險,收取代辦費用的理由就不充分;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的業主,因為開發商還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其之所以代為辦理產權,也是為了避免風險,其要求代辦雖然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但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亦應征得業主同意。有合同依據或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商代辦產權的可以收取合理的代辦費。
面積測繪費
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托,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停車費
停車費不屬於物業管理綜合費用,業主無需在入住時繳納。物業公司應根據福州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准向業主收取停車費。
根據福州市區物業管理小區停車管理費標准,停車場類型分5種:地下車庫、院內車場、私家車庫、摩托車停放場和自行車停放場,不同停車場類型執行不同收費標准。
地下車庫,汽車臨時停放,每輛次5元,過夜停放,每輛次1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輛70元;摩托車按月停放,每月30元。
院內車場,汽車臨時停放,每輛次3元,過夜停放,每輛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輛60元。
私家車庫,汽車按月停放,每月每輛20元。
摩托車停放場,臨時停放每輛次0.5元,過夜停放每輛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輛20元。
自行車停放場,臨時停放每輛次0.2元,過夜停放每輛次0.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輛6元。 收房大攻略之-交接篇金秋將至,許多樓盤交房在即。許多人花了大筆的資金,甚至是畢生的積蓄買的房子,隨著開發商的一紙交房通知,眼看新家即將誕生,心裡自然高興。然而,許多業主在收房入住後卻怎麼也樂不起來,房子甚至成了一件煩心事。據了解,近年來關於房子的投訴和糾紛,有相當部分是在收房環節發生的。那麼,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你是否知道開發商的交房標准是什麼?收房時應該怎麼做?發現質量問題怎麼辦?什麼情況下可以退房?收房後哪些不合理費用不用交?……對此,記者邀請了相關政府部門、專業人士和律師予以全方位的收房過程透視,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交房資格
需單體驗收備案
許多購房者經常有這樣的困惑:開發商都開始交房了,可是小區的道路還在施工,綠化還沒做好,公建設施還未啟用,有的甚至還沒有通水通電。這樣的房子能交給業主入住嗎?開發商究竟開發建設到什麼程度才有資格交房?
記者通過福州幾家在售樓盤的開發商了解到,目前,福州大多數樓盤只要經過單體驗收合格即可交房,也就是說,開發商交房的資格條件只有一個:單體驗收合格。
福州交房的“門檻”是不是如開發商所言如此之低?記者從省建設廳有關部門了解到,關於開發商的交房條件,我國至今還沒有哪一部法律法規對此做出非常詳細的規定,各地的做法和標准也不盡相同,最近福建省正著手醞釀出台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予以規范。
既然交房條件詳細規定未出台,是不是就意味著開發商可以隨意交房?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劉國田主任律師認為,盡管福州目前還沒有具體的交房標准,但是,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建築單體經過竣工驗收且經有關部門備案,是開發商交房的資格底線。我國的《合同法》、《建築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國目前規定的房屋經過驗收和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因此,不管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買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將建設單位取得《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條件,建設單位交房時都應提供。否則,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同時,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單體必須經過消防驗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據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因此,提供“兩書”也是開發商交房的必備條件。
劉國田提醒,對於具體的交房條件,購房者可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加以約定,如將公共配套設施驗收合格(包括水、電、煤氣、寬帶、有線、安防、綠化、道路、電梯等)作為交付使用的條件,同時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的違約責任。
交接程序
先驗房後辦手續
據記者了解,福州目前開發商和業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幾個步驟:
預檢整改。在還沒有與業主交接前,開發商一般會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業公司組成內部驗房團,對即將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子進行預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經過預檢後,開發商將鑰匙移交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安排業主驗房。
寄發通知。開發公司售樓部一般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個月或一個月寄發《入住通知書》或《入伙通知書》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時還打電話通知業主。此時,業主最好要按約前往。因為合同中一般約定,如果業主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前去驗房,視同同意交接。如果無故不交接,有的開發商還將從合同約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的保管費。業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前往,最好書面通知發展商,並說明原因。
確認身份。業主應該根據入住通知書的要求,攜帶相關資料到售樓部確認身份,並聯系驗收交接事宜。這些資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書、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成員照片(物業建檔客戶資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驗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同時,還需出具業主的《授權委托書》。
驗房移交。物業公司指派一名相關人員陪同業主現場驗房,若驗收合格,業主須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簽字認可,領取房屋鑰匙和《住戶手冊》等資料,同時須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若驗收不合格,業主應將不足事項明確記錄在《樓房驗收交接表》上,可暫不辦理入住手續,再次交接時間由雙方另行約定,但一般不應超過30天。
提示:目前有些開發商在房屋交接過程中,往往讓業主先交費用及其他手續後再驗房,給日後的糾紛埋下隱患。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後辦理手續。
糾紛處理
及時索賠或解約
如果開發商在不符合交房條件的情況下交房,業主該怎麼辦?劉國田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很多購房者往往沒有及時采取行動,有的還天真地認為開發商在不具備交房條件下而交房是違約行為,開發商理所當然會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或解除合同。但現實完全不是那麼回事。權利是要靠自己主張,如果購房者不提出、不主張,甚至以為先住進房子再說,卻不知道這種做法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等於默認了開發商的違約行為。
對開發商的違約,分不同情況購房人享有合同撤銷權或索賠權。
對於合同撤銷權,《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目前法官通常會認定購房人收房就是購房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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