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版 3.7.3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10m。封閉陽台欄桿也應滿足陽台欄桿淨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宜采用實體欄板。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6.6.3陽台、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並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 2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10m; 注: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欄桿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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