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施工工地獎罰及獎金機制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獎勤罰懶,規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穩定、持續、快速的發展,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一章 獎 勵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予以獎勵:
1、積極進行技術革新和新產品開發,實施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有較大經濟效益者;
2、及時、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或在搶險搶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員及財產免受更大損失者;
3、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制止、揭發違法、違紀等方面有突出表現者;
4、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業績特優,且有具體事例者;
5、其他有利於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
第二條 獎勵形式主要包括物資獎勵和精神鼓勵。對員工進行的各項獎勵,須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整理事跡材料並填報《獎懲建議申請單》,上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第二章 處 罰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警告處分: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3、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4、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的任務,但未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者;
5、禁火區吸煙,但未造成損失的;
6、1小時以內的遲到、早退者;
7、不按規定填寫原始記錄的;
8、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投取考勤卡的;
9、違反病事假管理制度;
10、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但又拒絕門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者;
2、經常違犯勞動紀律,如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干私活、看小說、 消極怠工等,一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三次者;
3、對同事惡意攻讦或誣陷、偽證、制造事端者或挑撥離間,蠱惑人心,破壞公司團結,情節嚴重者;
4、因工作疏忽致機器設備損壞或物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損傷在200元以內者;
5、違反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
6、無證動火,情節嚴重者;
7、工作時間酗酒或酒後上崗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不服從工作分配或生產指揮,無理取鬧,干擾生 產和工作秩序,情節嚴重者;
3、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日以上者;
4、違反工藝要求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停產的直接責任者;
5、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損公肥私者;
6、擅自以任何方式外傳洩漏公司產品的生產經營資料和技術機密的;
7、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8、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業務者;
9、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到損害者;
10、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1、在公司內打架斗毆,造成極壞影響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除名):
1、因個人不努力,不認真學習崗位職責,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調換工作 崗位仍不能勝任者;
2、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延長的醫療期滿後可以復工,但其原工作公司已另有安排,本人不服從再安排者;
3、利用病、傷、事假從事有收入的活動,一經認定,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 重者;
4、不服從管理,在廠內或家中無理糾纏領導,經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5、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事故者;
6、違反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達二萬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7、造成一般事故兩次,又重犯者;
8、無證或飲酒後駕駛車輛,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者,經處罰後,又重犯的;
9、阻撓他人生產或工作四小時以上,或影響班組集體生產二小時以上,情節嚴重者;
10、擅自動用公司原材料、設備進行非本公司工作,價值一千元以上或累計價值二千元以上者;
11、挪用公款或采用非法手段吃裡扒外、謀取私利、貪污受賄金額二千元以上者;
12、在經營活動中營私舞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在賠償經濟損失後,解除勞動合同;
13、洩露公司技術、經濟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賠償經濟損失後,解除勞動合同;
14、盜竊、敲詐勒索,經教育或處罰後,重犯或價值五百元以上者;
15、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他人財產,經教育或處罰後重犯或價值五百元以上者;
16、打架斗毆、行凶、酗酒造成他人致傷停工或財產損失受到公安或保衛部門處罰,又重犯者;
17、員工行為觸犯法律,構成犯罪,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者;
第七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處罰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第八條 對受到行政處分人員的經濟處罰,采取一事一議制,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除經濟處罰外,還可對違紀員工並處停職檢查處理,受停職檢查處理的員工,停職檢查期間的崗位工資予以扣發。
第九條 行政處罰權限及程序
1、部門經理(包括車間主任)有給予嚴重違紀員工停職三天以內的處理權,但須報總經辦備案,並通知勞資員辦理有關扣款事宜;
2、對違紀員工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行政處理或處分時,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寫《獎懲建議申請單》,報總經辦備案,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3、對嚴重違紀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開除)處理時,應征 求工會的意見;
4、處罰程序:受處罰員工所在部門填寫《獎懲建議申請單》,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後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並發布《獎懲建議申請單》,具體事宜由總經辦和財務部承辦;
5、總經辦、財務部等有關部門要做好對違紀員工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各環節的工作,做到手續齊全、材料准確、工作深入細致。
第十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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