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特是什麼意思 催眠術(hypnotism,原自於希臘神話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運用暗示等手段讓受術者進入催眠狀態能夠產生神奇效應的一種法術。
催眠是以人為誘導(如放松、單調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種特殊的類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識恍惚心理狀態。其特點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斷、自主意願行動減弱或喪失,感覺、知覺發生歪曲或喪失。在催眠過程中,被催眠者遵從催眠師的暗示或指示,並做出反應。催眠的深度因個體的催眠感受性、催眠師的威信與技巧等的差異而不同。催眠時暗示所產生的效應可延續到催眠後的覺醒活動中。以一定程序的誘導使被催眠者進入催眠狀態的方法就稱為催眠術。
采用特殊的的行為技術並結合言語暗示,使正常的人進入一種暫時的,類似睡眠的狀態,催眠狀態也可由藥物誘發,分為自我催眠與他人催眠,自我催眠由自我暗示引起;他人催眠在催眠師的影響和暗示下引起,可以使病人喚起被壓抑和遺忘的事情,說出病歷,病情,內心沖突和緊張。催眠還可以作為一種治療方法(既催眠療法)減輕或消除病人的緊張、焦慮、沖突、失眠以及其他的身心疾病。
1.部分退化(partialregression)理論
催眠使受試者思維退化至某種較幼稚的階段,失去了正常清醒時所具有的控制,落入一種較原始的思維方式,因而憑沖動行事並進行幻想與幻覺的制作。
2.角色扮演(roleplaying)理論
認為是受試者在催眠者的誘導下過度合作地扮演了另外一個角色。受試者對角色的期望和情景因素,使他們以高度合作的態度做出了某些動作。但很多學者堅持催眠是意識的另一種狀態,而不是角色扮演,因為即使最合作的受試者也不會同意在不給麻醉藥的情況下進行手術。
3.意識分離(dissociationinconsciousness)理論
希爾加德根據實驗觀察,認為催眠將受試者的心理過程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時進行的分流。第一個分流是受試者所經歷的意識活動,性質可能是扭曲的;第二個分流是受試者難於察覺、被掩蔽的意識活動,但其性質是比較真實的,希爾加德稱之為“隱蔽觀察者”。意識分離是生活中一種經常出現的正常體驗,例如長途駕車的人對路上狀況作出了一些反應但多不能回憶,就是由於當時意識明顯地分離為駕馭汽車與個人思考兩部份了。
[編輯本段] 在所有典型的催眠現象中,最令人感興趣的現象之一就是催眠邏輯。“催眠邏輯”一詞由奧恩(1959)最先提出,其基本意思是,已被催眠的人可以同時相信在不相容的觀點或知覺,而並不知道它們是互不相容的。奧恩(1962)說,如果要被催眠者對椅子作負性想象(即想象椅子已不在原處),那麼當要他們睜著眼睛在室內行走時,他們會控制自己不碰到椅子,但她們仍然堅持說看不見椅子。這便是催眠邏輯的一種表現。沒有催眠邏輯的人,就會碰撞到椅子上面(鮑爾斯,1976)。 在這類實驗中,有的還不清楚被催眠者是否真正相信椅子已不在原處;或者椅子尚在原處,但他們已經不能看見它。如果他們相信椅子尚在原處,只是看不見它,那麼他們在看不見椅子的時候還能回避它,這也並不是違背邏輯的,因為被催眠者可能還記得椅子的位置。若將椅子移動地方,這種試驗就要完善得多。其道理是,在椅子移動之後,如果被催眠者一方面報告看不見椅子,一方面又回避摸著椅子,這就更清楚地說明其反應的不相容性,因為他們再也不能憑記憶知道椅子的位置。 與此相似的另一種催眠邏輯現象是有人報告的“雙重”幻覺。其表現是,在催眠師的指導下,被催眠者幻視見一個物體,而這個物體已在屋裡;或者幻視見一個人,而這個人正在步入室內。這都是雙重幻覺催眠邏輯。不過,麥克唐納和史密斯(1975),席漢、奧布斯托和麥康基(1976),以及席漢(1977)等人發現,並非所有報告講的都是雙重幻覺,有不少被催眠者是假裝看見了雙重幻覺。此外,雙重幻覺的不相容性也有疑問。這裡要分析一下被催眠者對幻視物體之真實性的相信程度,他們不能認為幻視物體只不過是想象的產物。如果他們真正相信幻視物體是客觀存在的,那麼看見一個以上的物體便不合乎邏輯。當然,即便是這種情況,也有一些道理可以合理解釋雙重物體是能夠並存的。如果被催眠者知道兩個物體中有一個是幻覺,那既無不相容性可言。因為當被催眠者被告知幻視物體是幻覺時,它便可以消失。透明幻覺是催眠邏輯的又一種表現。所謂透明幻覺就是被催眠者報告,他們透過幻視物體看見了真正的物體(約翰遜,馬厄和巴伯,1972;席漢等,1976)。同樣,也有些被催眠者所報告的這一現象是假的。看見一個被另一物體完全遮掩住的物體,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不過,幻覺沒多少規則可遵循,對大多數被催眠者來說,幻覺的一個性質可能就是被催眠者可以透過它看見對面的物體。催眠邏輯是一種難以捉摸的現象。雖然不少人報告了它的存在,但是越仔細地分析它,它就越難把握。其主要原因在於不知道被催眠者是真正相信看見的物體是真實的,還是認為那是一種幻覺:是真正相信並不存在那個物體,還是認為那是一種負性幻覺。若要否認催眠邏輯現象的存在,也並不困難。然而,催眠邏輯仍然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希望今後能有更深入的研究,通過分析被催眠者的認識,使這裡提出的一些問題獲得解決。在作這些研究時,或許要采用與席漢和麥康基(1982)相似的方法。
催眠與睡眠 [編輯本段] 盡管誰都要睡眠,但很明顯,誰也不能從自己的體驗中得到大量的睡眠知識。在這一領域裡,正是由於科學研究方法的誕生,特別是腦電圖(eeg)的發明,便使得關於睡眠與夢的知識爆炸性地增長。在做腦電圖記錄時,要將電極置於頭皮上,測量腦的電活動變化。德門特和克萊曼(1957)通過記錄腦電圖而分別出睡眠的四個不同階段。在第1期睡眠中,腦電圖呈現高頻、低幅的波形,與清醒休息狀態(0期)的波形相近,只是較不規則。在這期睡眠中,人們正在打瞌睡。而且若從這期睡眠中醒來,人們甚至否認正在瞌睡。 第iii期睡眠的腦電圖以大而低的波形為其特征,偶爾見有短時的、有節律的低頻波(稱為“稜形”波)。第ii期睡眠較第i或睡眠為深。第iii期睡眠又較第ii期睡眠為深。在這一期睡眠中,腦電圖的波形更不規則,其間也有梭形波,只是其波幅較高;偶爾也可能出現大而慢的波形。第iv期是最深度的睡眠,在腦電圖上以大而慢的波(6彼)為其特征。此外還有眼快動(rem)期睡眠,這時人們正在做夢。在一夜的睡眠中,人們平均要經歷5段眼快動睡眠,每段間隔大約90分鐘。眼快動睡眠穿插在一夜睡眠的各期之間。 被催眠者腦電圖的波形與睡眠者腦電圖的ii、iii期波形和iv期的波形好像有很大差別(埃文斯,1982)。例如在催眠過程中幾乎沒有iv期6波的跡象出現。徹脫克和克拉烏茲(1959)討論過i期睡眠與催眠在腦電波上的相似性。這種相似當然部分是由於催眠師暗示受術者感到瞌睡,正在閉上自己的眼睛,甚至題上1—2秒鐘。或者正如埃文斯(1979,1982)指出,它是由腦電圖記錄的不敏感性所致;催眠與睡眠的腦電活動本來可能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為腦電記錄時的過多干擾所掩蓋。可以預料,如果為受術者施加“覺醒”誘導,而不是相反的“睡眠”誘導,那麼其腦電波將有很大差異。(班亞,梅扎羅斯、格雷古斯,1981) 為什麼催眠曾被視為是與睡眠相同的狀態,這一點是很清楚的。在別人看來,正在睡眠的人與經過“睡眠”誘導催眠了的人在表現上報相似;二者顯然都可產生不隨意活動,如生動的做夢。睡眠與催眠的另一個可能的相似之處在於,有人(埃文斯,1977)發現受術者在接受哈佛集體催眠易感性量表a表的測試時的得分與他們的夜間入睡能力有關。埃文斯(1982)認為,這種相關可能是因為人體內存在一種控制意識水平或意識狀態的機制;而該機制無論在人們進入催眠還是進入睡眠時都發揮作用。除了上述相似之處以外,人們一般認為睡眠與催眠是大不一樣的兩種狀態。
對催眠術常見的誤解和擔心 [編輯本段] 1問:催眠術是否就是會讓人睡覺?答:催眠術並不是催人入睡的技術,催眠狀態和睡眠狀態也有很多區別。雖然表面看起來好像睡著了一樣,但其實受術者和催眠師保持著密切的感應關系,他的潛意識活動在催眠師的引導和幫助下發揮積極的作用;雖然催眠狀態下也是在休息,但休息的深度和質量高於一般的睡眠,有時只睡了十多分鐘,感覺就象睡了很久。雖然催眠術對於治療睡眠問題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它不僅僅限於這一個方面的作用,而是可以對人的身心狀態進行全面的調整。 2問:催眠中被催過去後會不會醒不過來了?答:催眠過程中受術者和催眠師保持著密切的感應關系,所以看起來受術者好像什麼都不知道,但其實他在和催眠師進行潛意識的溝通,與外界保持著聯系,在催眠師的指令喚醒後就會醒來。當然,如果任其催眠狀態持續下去,則可進入自然的睡眠狀態,經過充分睡眠後受術者也會自然醒復,不會有任何副作用或者不良後果。同樣,在正常的自然睡眠狀態中,也可以通過催眠術轉入到催眠狀態,這稱為睡眠性催眠術。 3問:催眠就是要讓人什麼都不知道了,然後就會發生一些神奇的改變嗎?答:催眠並不是要剝奪人心理活動的能力,雖然有意識活動的水平降低,但人的潛意識活動水平反而更加活躍,這時有的受術者會有迷迷糊糊意識不清的感覺,好像只能聽到催眠師的聲音;而有的受術者覺得自己很清醒,什麼都聽得見,甚至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被催眠,這些感覺在催眠狀態下都可能會出現,也都不會影響催眠的進行和治療效果。當然,受術者越是按催眠師的指令去感受和體驗(而不是去檢驗),就越有利於從催眠中獲得更多有益的東西。 4問:在很多影視文學作品中看到被催眠後催眠師要人干什麼人就會去干,要人說什麼人就會說什麼,是真的嗎?這樣會不會被別人控制或者暴露自己的隱私?答:很多影視文學作品中關於催眠的描寫都有誇張和失實的成分。每個人的潛意識有一個堅守不移的任務,就是保護這個人。實際上,即便在催眠狀態中,人的潛意識也會象一個忠誠的衛士一樣保護自己。催眠能夠與潛意識更好地溝通,但不能驅使一個人做他的潛意識不認同的事情,所以不用擔心會被控制或者暴露自己的秘密。並且,即便不是屬於隱私,但作為催眠師來說,也應該對於催眠過程中的情況為受術者保密,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 5問:催眠就是被暗示,所以是不是只有哪些沒有主見或者意志不堅定的人,或者那些文化水平素質低沒有檔次的人才會被催眠?答:催眠現象產生的原因相當復雜,暗示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並不是全部內容。催眠感受性是正常人都具備的一種心理特征,所以並不是說只有缺乏主見的人才會被催眠;同時,根據催眠學界目前最新的研究成果,催眠現象產生的第一層次是物質層次——腦神經系統功能;第二層次是個人心理活動的接受情況。由此看來,那些越容易接受催眠的人往往是那些腦神經系統功能狀態良好,心理活動功能強效率高而且敏銳的人,所以我們可以看見往往越是文化水平高、心理素質好、感受性敏銳的人越能夠從催眠中獲得好處,而過於年幼的兒童和過度衰老的老人以及生活中的低智能者因為腦神經系統功能狀態不佳而難於被催眠。 6問:催眠對心理健康會不會有不良影響?答:催眠術本身是一種非常安全的心理調整和治療技術,只要施術者規范操作,不會對心理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即便催眠後有感不適,也能在下一次催眠中得以解除,不會給受術者留下“後患”。當然,由於催眠術的特殊性,在實施催眠,特別是帶有心理治療和訓練內容的催眠時,應該由接受過專業訓練並有實踐經驗的催眠師實施催眠,在催眠中,還有不少即使在學理上也是難以解釋的神奇現象,例如感覺超敏現象(催眠師如果暗示被催眠者正有一塊燒燙的金屬放在他的身上,那麼被催眠者的皮膚上就會真的出現燙傷的痕跡)、行動和知覺的分裂、記憶的恢復和催眠後遺忘症等催眠狀態中常規出現的現象。這也就是催眠術為什麼富有刺激性與挑戰性的地方,也是迄今為止仍難以被學術界完全接受的原因之一。乍一看催眠給人以神秘、魔術般的印象[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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