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業公益活動有哪些 扣除限額標准: 1、工資支出:工資支出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其具體標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額960元,年人均11520元。計稅工資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加班費等。工效掛鉤效益工資:指企業當年經過勞動部門、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批准的提取數列支後,由稅務部門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工資清算政策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和新增效益工資。 2、職工福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標准(計稅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部分。 3、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標准(計稅工資總額的1.5%)計提的部分。 4、工會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標准(計稅工資總額的2%)提取的部分。 5、利息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6、業務招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的有關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記錄或單獨經稅務機關核准准予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人管理費用,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下的5‰;1500萬元以上的3‰。對代理進出口業務企業的代購代銷業務手續費收入按規定在不超過2%的比例內扣除。 7、公益救濟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納稅人向光華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和聽力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據市實扣除。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事業、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納稅人向北京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8、提取折舊費: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具體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折舊方法與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集體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9、無形資產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10、廣告費: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未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11、業務宣傳費: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未超過銷售(營業)收人5‰的部分。 12、管理費:按規定,納稅人支付給主管部門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按批准的比例或額度在稅前予以扣除。 13、資本性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屬資本性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4、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可作為支出准予扣除。 15、違法經營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16、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種罰款,屬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17、災害事故損失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損失)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8、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未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和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19、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0、糧食類白酒廣告費: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糧食類白酒廣告費。 21、為其他企業貸款擔保的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為其他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22、與收人無關的支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列舉的各項支出以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21、收回的壞賬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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