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和洛克是桶一個美學家嗎 有人說“斯坦”是伊斯蘭國家的意思,事實上,是先有波斯語中的-stan,然後才是中亞地區的突厥化和伊斯蘭化。雖然絕大多數叫“斯坦”的地方都信仰伊斯蘭教,但並非全都如此,比如“吐火羅斯坦”(那時候還沒有伊斯蘭教)。此外,還有“印度斯坦”(hindustan,波斯語的寫法是hindostan)。而“斯坦”也絕非政治上的“國家”,它很多情況下指的只是一個大概的地理區域。比如“印度斯坦”,有時指的是印度北部說印地語的地方,有時又指整個印度次大陸,或者指印度這個國家(印度有個報就叫《印度斯坦時報》)。
巴勒斯坦的“斯坦”來自古閃語。它的原名為palestine,但是這個地名的最後音節tine,本來不是一個後綴,其種的字母t為詞干的一部分,更無地區,國家的含義。這個地名歷史淵源甚為古老,演變成今天的莫樣,曾幾經滄桑,並牽涉到古今好多種語言。一般認為,它最初出於希伯來語。今天的巴勒斯坦,公元前3000年前為伽南人的住地。公元前12。13世紀,從地中海方面和埃及方面,各來了一批外來人,他們都不是本地人。但從埃及方面入境的,使用希伯來語的外來者,卻把從海上入境的外來者稱為filishtim,falashtim或palastim,實際就是外來者的意思。由此可見,它原系指\"人\",而非指地。這個地名後來經過希臘人引用,有兩種轉寫形式,之後古羅馬人又根據拉丁語轉寫為philistin和palestine,英語為philistine,palestine,漢語分別譯為腓力斯丁和巴勒斯坦。上述兩種轉寫形式,原以第一種比較通用,公元2世紀初,羅馬人占領地中海東岸後,根據希臘人對這個地區的專門稱呼:philistia腓力斯齊亞。
腓力斯丁人是一個非閃族的民族,因與周圍閃族民族的混合而日漸消亡。隨著民族的消亡,philistia這個真正的地名也不大通用了,但是腓力斯丁人的名稱的另一個希臘拉丁語轉寫形式palestine卻逐漸得勢,而且轉而一變,成為地名,代替philistia沿用下來,直到今天。 共和政治的基本含義就是,國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國家和政府應當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應當為私人利益而奮斗。共和政治的另一個基本含義是,國家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人不是繼承的,不是世襲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選舉產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選舉,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真正實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則。
共和思想源遠流長,共和實踐古已有之。古希臘的斯巴達、雅典等城邦,古羅馬,還有中世紀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羅倫薩、熱那亞等城市國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國。其中備受古代思想家稱贊的,有斯巴達、羅馬和威尼斯。從古希臘到英國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體系“混合均衡政體”(mixedconstitution,balancedconstitution)。在有的思想家如馬基雅弗利那裡,“混合均衡政體”是共和政體的代名詞;斯巴達、古羅馬及中世紀的威尼斯共和國被思想家們視為“混合均衡政體”的典范。所以,要把握共和主義的精髓,不能不從混合均衡政體、從混合均衡政體思想入手。
“混合均衡政體”是社會幾個基本成份共同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種政體。斯巴達有兩個國王,有由28名60歲以上的貴族組成的元老院及全體成年男性參加的“公民大會”。國王主持城邦的會議和祭禮,負責對外戰爭;元老院是決策立法中心,並有權監督國王;“公民大會”選舉官員,批准元老院提案。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政府機構有元老院、執政官和民眾大會。元老院是最高決策機關;執政官是國王的替代物,行使軍事、行政、司法權;民眾大會選舉執政官等官員,其中的平民大會後來還取得了通過與元老院決義效力相等的議案的權力。此外,還有專門的保民官,可以否決執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無論斯巴達還是羅馬,都是貴族共和國,大權控制在貴族手中。羅馬共和國到了後期,由於平民在與貴族的斗爭中取勝,加強了民主成份比例。
盡管斯巴達、羅馬等是貴族共和國,它們畢竟有正式的制度措施試圖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頭制更合乎正義。古代社會的突出特點是等級制,所以貴族性混和均衡政體顯然也適宜於當時的社會情況。此外貴族比較珍惜榮譽、講究德行;貴族有充分的閒暇和條件投身鑽研公共事務,更容易在管理上表現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爾在《代議制政府》中所說,“歷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務中以持續的智力和魄力著稱的政府一般都是貴族制”,而“通過許多世代顯示出高度統治才能,並按照確定的政策原則行動的貴族政體,只有羅馬和威尼斯的貴族政體。”(1)斯巴達、羅馬等著名的貴族共和國在保持政治穩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現,無疑與上述因素有直接關系。其中斯巴達共和國延續了800年之久,羅馬共和國近500年,威尼斯共和國在同時代的小共和國昙花一現後仍如日中天。它們的實踐為古典作家探索政府形式提供了開眼界的材料,刺激了思想靈感的產生,對西方政治學說、政治文明產生了深遠影響。
從柏拉圖開始經由亞裡斯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羅、馬基雅弗利、托馬斯·阿奎那、韋爾傑裡奧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體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柏拉圖在晚年從哲學王政府的盡情冥想中回到現實中來,認為切實可行的最好政體是將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結合起來的政體。(2)亞裡斯多德主張將民主制與寡頭制結合起來。他說這樣構成的國家強烈傾向於民主制時就叫自由國家,強烈傾向於寡頭制時則是貴族政體。兩者中貴族制更好,因為美德、財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3)波利比阿研究歷史發現,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每一個都會走向敗壞導致動蕩,陷入一個取代另一個的循環之中。他認為“最好”“最穩定”的政體,是這三種成份適度結起來的政體。(4)西塞羅沿襲了波利比阿三種政體相互循環的思想,這樣稱贊混合均衡政體:它融匯了“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5)
從斯巴達、古羅馬等共和國的實踐,從柏拉圖、亞裡斯多德等作家的論述中,我們可以初步認識混合均衡政體的可貴。但要充分揭示共和的理念與精神,尚有待我們向更深處發掘。首先不妨探討一下“共和國”的詞源意義。“共和國”一詞的英文是“republic”,它來源於拉丁語“respublica”,“respublica”的字面含義是“共同的事業”、“共同的產業”。英語國家經常用以指稱“共和國”的又一個詞是“commonwealth”,其字面含義是“共同的財富”。此外,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國”、“共和政體”外,還指“任何其成員享有平等權利的團體”。十分明顯,這一含義當是晚近才引申出來的。古代混和國家建立在社會等級的基礎之上,只承認各階級都有參與政府的權利,沒有各個個體一律平等的觀念。不過,在以階級為單位參與政府同個人平等參與政府之間,難道沒有任何傳承關系嗎?當我們心曠神怡地面對江中清澈的流水時,難道不會對其源頭發出由衷的贊歎嗎?
[ii]古典共和思想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強調“公民美德”、“公共利益”。亞裡斯多德在其光照古今的《政治學》中就曾辟專章討論了一個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於一個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員是否需要有不同於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關於什麼是公民美德,思想家們並沒有統一不變的界定。大致說來,公民美德可以定義為關心公眾意願和公共目標。(6)在思想家們列舉的各種公民美德中,他們強調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從公益。美國政治學家卡斯.r.森斯坦寫道:“對於共和主義者來說,政治的任務首先是審議......他們認為人民通過討論能夠以他們作為公民的身份避開私利並從事於謀求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厭其煩地提倡克已奉公的美德,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他們面對的一個慘痛的教訓是,許多共和國在無休止的派系紛爭中走向內亂、衰微和滅亡。(7)
不妨先在早期共和實踐與理論的基礎之上對共和所蘊含的理念與精神先做一初步概括。我認為共和的基本觀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溫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會各成員、各集團、各階級都享有參與政府的權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護與服務;共有,即國家不得成為任何個人、集團、階級的私產,不得成為任何個人、集團、階級壓迫其他個人、集團、階級的工具;和平、溫和即各個成員、集團、階級放棄暴力和強權,依照正義的程序與秩序,通過商議、妥協、制約解決彼此的利益和趣味沖突。共有是共治、共享的邏輯前提,但共治是共有、共享的政治前提。現實地看,沒有共治便不會有共有、共享。沒有共治,也不可能有持久或可欲的和平。
雖然古典共和國的實踐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對共和的基本觀念和精神進行上述概括。正是這些基本觀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來並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國,在眾多專制國家的襯托下煥發著奪目的光芒;使共和不僅屬於古代,更屬於現代和將來,隨著人們的覺醒而獲得了日益強大的生命力。以人權為原則實行法治的現代民主共和國,更好地體現了這些觀念和精神,因而將人類歷史劃分為古代和現代。這些觀念和精神彌久而愈新,可以成為人類永恆的政治原則。
三、現代共和主義
現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來。現代共和國與古典共和國區別開來的一個基本標志是混和均衡政制轉化為與分權均衡政制。英國是披著君主制外衣的第一個現代共和國,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體向分權均衡政體的轉變。在十七世紀英國革命時期,源遠流長的混合均衡學說與後起的分權學說進行了激烈的交鋒。(8)分權政體淵源於混合政體,但與混合政體有著原則的不同。混合均衡政體以階級的劃分和參與為基礎,而分權政體則以政府職能的劃分為基礎。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個階級的政府部門參與政府的一切職能,後者則強烈主張將各個政府部門限制在其適當的職能范圍內。兩種學說的交鋒結果是分權均衡政體的誕生。混合均衡政體的“混合”因素遭到淘汰,“均衡”因素延續下來;分權學說占了上峰,但最後勝利的並不是純粹的分權學說。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被分配給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執掌,但政府部門之間又有一定程度的權力混合,以實現彼此的制衡,防止其中任何一個部門篡奪其他部門的權力,建立專制獨裁政體。
[iii]在分權制衡政制取代混合均衡政制的過程中,共和主義經歷了一次近乎脫胎換骨的變化。這是共和主義內部推陳出新的過程,後起的分權均衡政制以更早的混合均衡政制為起點。有一種觀點認為,分權制衡學說與混合均衡政體學說沒有關系,這種觀點與史實不符。(9)混合均衡政體至少在兩個方面包含了分權均衡政體特別重要的因素:一是機構的分離,這對於分權是至關重要的;(10)二是各部門相互制約,實現均態。此外,非常重要的是,古典共和國極大地促進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幫助共和主義者逐漸確定起了“立法權”、“執行權”的概念,(11)進而考慮根據法制政府的職能和機構分立的實踐革新共和的政權體系。英國在十七世紀基本上否定了混合均衡政體的混合因素,繼承其均衡因素,將議會、政府限制在其適當的職能范圍之內,十八世紀初又在立法、行政部門之外承認獨立的司法部門,最終完成了混合均衡政體向分權均衡政體的轉換。
英倫三島十七世紀末、十八世紀初發生的事情,後來證明在世界歷史上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1688年,即“光榮革命”的同年,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在本國經驗的基礎上發表了《政府論》下卷,第一次比較系統、權威地闡述了分權學說,不過,洛克只闡述了立法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原則,並沒有提到司法權獨立(洛克寫作時司法獨立還沒有完成)。十八世紀的法國傑出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據自己對英國經驗的理解,以睿智、優雅的語言在《論法的精神》中完整、精辟地闡明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學說。1787年美國的制憲者們運用孟德斯鸠的學說。在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典的方式出色地構建了一個分權均衡政體,並在爭取憲法批准的過程中進一步經典性地闡明了分權均衡政體的學說。美國有力地鼓舞了其他國家推行分[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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