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主要有:使用10年的電梯2部尚可使用5年.房間門120門.電視120台.床180張.希望高手告知,謝謝! 累計折舊是對固定資產價值的一種補償形式。 固定資產是一筆支出,我們知道,經營中所有支出最終都要補償,也就是沖減利潤。而固定資產的受益期比較長,如果在固定資產購入或者報廢時一次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利潤不平衡,也不合理,不符合我們國家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采用累計折舊的方式,將固定資產開支均衡的分配在期受益期內。每月計提折舊是為了合理計算每月應得利潤。 單是折舊,是指當年財物價值的損失;累計折舊,你可以從字面意思理解啊,也就是它從開始到現在的總共折舊。折舊是本年的一項開支,而累計折舊是財物總的貶值額度。這是我的理解。希望有所幫助。1、累計折舊是一個一級科目,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所提出的折舊額要在此科目中反映。 2、累計折舊也可以理解為固定資產從開始到現在的總折舊額。 3、固定資產到目前為止現淨值與原值的差額。累計折舊是固定資產的備抵科目.即記錄按一定的方法(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計算出來的固定資產磨損的會計科目.累計折舊也可以理解為固定資產從開始到現在的總折舊額。 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計算比較復雜,最好讓專業人員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94)財法字第003號發文單位財政部發文日期1994-2-4有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 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第九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准准予扣除. 第十五條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不建立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淨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扣除.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准,范圍之外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第三章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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