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月份(季度)最後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下同)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份(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納稅的外幣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後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十八條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六十條本細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於1984年10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1985年7月2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1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7-1基本法規 ●7-2一般規定 ○7-3行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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