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勒衛浴質量如何 登勒衛浴質量還可以 最近我寫了一篇關於企業只知識產權保護的文章,不過還沒發表。 所以,只能貼出一小段。 案例都是很新的,沒超過2個月。
判斷侵權是非常專業的問題,普通人還做不了。
************ 中國企業專利侵權糾紛的應對策略
【案例/實例】世界著名廚衛產品制造企業美國科勒公司(kohlerco.)近日在上海打贏其涉及四項專利水龍頭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衛浴有限公司及其經營部業主戴某、上海登勒工貿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向科勒公司共計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科勒公司研發的多種款式的“水龍頭”先後於1998年和2001年獲得了我國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法院經審理後確認,被告涉訴產品與科勒公司專利龍頭相比,僅有外表花紋、背部圓孔等細微差別,其基本要素相同,在普通消費者眼中視覺效果相似,故上述兩家商鋪內銷售的被控侵權龍頭落入了科勒公司相應專利的保護范圍。 法院最終根據涉案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以及科勒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美仕公司及戴某連帶賠償科勒公司人民幣34萬元,登勒公司賠償科勒公司人民幣16萬元。
對於日益增多的國外企業專利侵權指控和訴訟,一些中國企業采取了消極應對,甚至不應對的做法。這種做法會導致企業失去產品市場、損壞產品品牌、影響公司形象。特別是在美國,如果不積極應對專利侵權訴訟而繼續銷售產品,很可能會構成故意侵權,導致加重賠償並且支付對方律師費。 事實上,在專利侵權指控和訴訟中,對方專利侵權的指控並不等於專利侵權成立,大多數時候要證明專利侵權成立是一件非常耗費時間和金錢的事情。積極應對專利侵權爭端,有時就能化解專利侵權指控;即使在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的情況下,積極應對也能減少賠償數額,或達成和解協議。因此,積極應對專利侵權爭端是非常必要的。
一、專利侵權分析 收到專利侵權指控後,抗辯方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進行侵權分析,確定被指控的產品是否對指控方所主張的專利構成了侵權。
【案例/實例】王先生經營常州一家真空泵公司有好多年了。當初,他和朋友一起根據國外生產的真空泵,研發出一種新型的真空泵投放市場,且有了不錯的銷售業績。2007年1月,公司接到日本一家真空泵生產商的律師函。對方稱,王先生生產的兩種型號的真空泵侵犯自己的專利權,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生產侵權產品、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及生產工具,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同時在有關媒體上道歉。原來,早在1994年,這家日本公司產的該種型號的真空泵即向我國申請了專利,並在2001年獲得了專利權。收到律師函後,王先生非常擔心—因為自己廠裡生產的該兩種真空泵確是對日方產品進行仿制。王先生經知識產權律師專家“會診”,認為王先生公司生產的真空泵盡管存在仿制事實,但王先生生產的真空泵內部構造是自主研發,且有部分創新,不構成專利侵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生產的真空泵不具備日方專利產品的說明書中所稱的全部技術特征,不構成專利侵權。2007年8月2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日方的訴訟請求。
(一)文字侵權分析 第一種專利侵權稱作文字侵權。一個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其權利要求決定,而一個權利要求又是由一系列的具體技術特征組成,這些具體技術特征的解釋又是由說明書來支持。所謂一個產品對一個專利形成了文字侵權是指被指控的產品包括了相應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具體的分析方法是將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分開列出,然後在相應產品中去尋找每一個技術特征。如果權利要求中的每一技術特征在相關產品中都有對應部分,該被指控產品就構成了對所述專利的文字侵權。反過來,如果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技術特征在相關產品中找不到對應部分,該產品對所述專利就不構成文字侵權。
(二)等同原則分析 如果抗辯方能確定其產品對相應專利不構成文字侵權,對專利不侵權抗辯就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但是不能僅因為不構成文字專利侵權這樣一個調查結果就確定其產品對相應專利不構成專利侵權。因為雖然一個產品對一個專利可以不構成文字侵權,但仍可能對該專利構成等同原則侵權。 所謂等同原則侵權是指雖然被指控產品中從文字上看,不包含相應專利權利要求中的至少一個技術特征(缺位技術特征),但通過等同的方法,被指控產品中的某一技術特征能和權利要求中的缺位技術特征相對應,這樣就構成了等同原則侵權。 從法律實踐和判例上來說,等同原則的具體分析方法為:如果被指控產品中的某一技術特征和相應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技術特征具有實質上相似的手段,實現實質上相似的功能,以達到實質上相似的結果,就稱這兩個在文字上不同的技術特征是等同的。換句話說,等同原則使得被指控產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征和其相應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個缺位技術特征相對應,從而形成等同侵權。
(三)禁止反悔原則分析 在運用等同原則時,專利權人往往會擴大等同原則范圍,以便於得到構成專利侵權的結論。此時作為抗辯人就要限制專利權人濫用等同原則,阻止不合理的擴大等同原則的范圍。禁止反悔原則就是限制擴大使用等同原則的具體對策。由於專利要符合新穎性和創造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在審批專利申請時,專利局審查員都會作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檢索並發出審查意見,指出專利申請在新穎性和創造性方面的缺陷。為了克服這些缺陷,專利申請人有時會對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並且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做出符合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解釋。這種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解釋往往是一種具體狹義的解釋,是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一種限制。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程序中,當專利申請人為獲得專利權,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或者部分的放棄,那麼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在適用等同原則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就不能將其限制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由於每一個專利在申請階段的處理記錄都在專利局作為公開檔案保存著,因此,在進行等同原則侵權分析時,應當先調出檔案,進行仔細研究,從而確定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某一技術特征進行等同原則分析時的限制。收集證據、核查事實 一項專利權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構成侵權的事實,這些事實完全要靠證據來證明。因此,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這時應特別注意收集侵權的物證和書證。 物證——主要是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且它的取得也並不困難。 書證——一般應包括兩個部分: 其一,證明專利權人有專利權,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書等; 其二,證明侵權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如: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銷售發票或銷售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況下,往往一兩份有力的書證就可以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
對專利權本身重新評估 對侵權行為的調查判斷最終可能會引起侵權訴訟,而侵權訴訟的勝與負,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權是否無懈可擊。因此,專利權人應當對自己專利權的專利性重新進行分析、評估,對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性強弱作出判斷,切不可因為自己已經獲利專利權就濫用訴訟,如果是這樣,在侵權訴訟中一旦對方反訴該專利權無效,將會使自己措手不及,還可能造成訴訟中轉勝為敗。現實生活中這種例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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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一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在被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賠償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被告以該實用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當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無效請求,維持該實用新型專利有效後,侵權被告又以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為由,第二次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一次理由成立,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樣一來,專利權便無從談起。侵權訴訟由於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而中止三年,由於專利權人起訴時態度強硬,要求對被告侵權行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當該專利權被最終宣告無效後,原侵權糾紛案的被告要求原專利權人賠償損失,搞得原專利權人十分被動。
所以,起動訴訟程序以前重新評價專利權的穩定性是十分必要的。不要盜采法律上規定的專利侵權主要有兩種,即“假冒他人專利”和“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 《專利法》就此方面的規定是第五十八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五十九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要確認專利侵權與非侵權。《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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