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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梁下放鏡子和梳妝櫃好嗎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應檢查所配電器設備能否正常運行,各類管線是否安全可靠;
8、配置有電話的住宅,應檢查電話線路是否如期開通,接聽效果是否和諧,電話費用是否已經清繳完畢。另外還要驗水、衛、消防、配套設施等設備。
屋面
1、各類屋面均需排水暢通,無積水、不滲漏;
2、平屋面應有隔熱保溫措施,三層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應設置屋面檢修孔;
3、陽台和三層以上房屋的屋面應有組織排水,出水口、檐溝、落水管應安裝牢固,接口平密,不滲漏。
地面
1、面層與基層必須粘結牢固,不空鼓,整體平面平整,不允許有裂縫、脫皮和起砂等缺陷。塊料面層(如柚木地板)應表面平整、接縫均勻順直,無缺稜掉角;
2、衛生間、陽台、盥洗間地面與相鄰地面的相對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積水,不允許倒泛水和滲漏;
3、木樓地面應平整牢固,接縫密合。
驗樓經驗談
一、土建工程的驗收樓宇整體外觀不出現傾斜,房間內的梁、柱、牆無明顯的尺寸偏差(請帶上鋼卷尺);牆面、樓板面、天花等不出現明顯的裂縫;批蕩層不允許有龜裂縫、脫皮、起沙眼以及起泡等缺陷;門窗與牆身之間結合部的處理應平整,無缺稜掉角。
二、給排水工程的驗收1、給排水管之間的接駁處無滲水,尤其是塑膠管的接駁位;2、所有水喉出水情況正常,抽水馬桶不漏水,水管無破裂,各接口處密封良好;3、廚房、衛生間、陽台地面坡度足夠,地漏無阻塞,排水迅速;4、在廚、廁做泡水試驗24小時,無滲漏現象,其中:(1)地漏出牆管處不應有水滲出至外牆;(2)不應有水從廚廁沿牆腳滲到廳、房牆面、牆腳;(3)上層住戶廚廁、陽台內的水不應滲下至您家相應的天花(特別要檢查天花燈座、豎管口周圍);(4)屋面下的天花和牆角、牆面(尤其是窗周圍)不應有雨水滲入的痕跡(在大雨過後兩天內來檢查為宜);
三、照明用電工程的驗收1、檢查房內電源總開關和漏電保護裝置的靈敏度(一般是以按動電器自有的檢測鈕觀察保護器能否工作為准);2、檢查戶內電線鋪設走向是否合理與美觀;3、三線插座是否已安裝接好地線;4、燈具開關正常,插座可通電(不防帶上可充電剃須刀等物來試驗);5、門鈴、報警系統工作正常;
四、裝修工程的驗收(包括衛生潔具)1、木地板、瓷磚、窗台大理石等無裂縫和色差,平整無空鼓(小錘敲起來不空洞);2、牆面、天花乳膠漆或白灰色澤正確、均勻,面層無剝落現象;3、無木地板、地瓷磚時,水泥地面應大致平整;4、鋁合金或鋼木門窗應安裝平正牢固,無扭曲變形,開關靈活,配件齊全,尤其是窗戶和陽台落地玻璃門的安裝.要驗收的細項實在非常多,買家在驗樓時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而且問題又並非一次便能看出,因此,驗多幾次亦無妨。

2購房人在接到入住通知後,應做些什麼?
2.1可按通知上約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時,首先檢查房地產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備案表》上有沒有建委同意備案的章(竣工備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質量管理處負責),然後對要接收的房屋進行實地驗收。
2.2在與房地產商交接鑰匙前應注意以下問題:
2.2.1檢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購買的房屋,如與購房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不符住前要向房地產商提出,重新核對並進行更換;
2.2.2面積發生誤差應在入住前根據合同的約定向房地產商提出自己的主張;
2.2.3自己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結構問題,應在入住前向房地產商提出,並向有關部門反映;如發現非結構性問題,應和房地產商交接時如實做好書面記錄,並要求房地產商書面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
2.2.4按購房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對房屋內的設備進行清點,檢查水、電、氣、熱等設備完好程度及使用狀況,如有不符或缺損,應在交接時要求房地產商在交接清單上注明,並要求房地產商書面確認具體更換和配齊的日期;
2.2.5對房地產商提供的物業交付核驗單或交屋單中無法確定的事項,應注明“暫不清楚”或“無法認定”,並由雙方在注明處簽字或蓋章。
3不符合交房條件下,購房人應做些什麼?
3.1對於房地產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條件,很多購房人並不采取行動,天真的認為房地產商違約了就理所當然會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或解除合同,但現實完全不是那麼回事,權利是要靠自己主張的,如果購房人不提出、不主張,甚至以為先住進房子再說,卻不知道自己的這種做法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等於默認了房地產商的違約行為。
3.3.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3.3.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收房時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4.1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4.2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裡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注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3那麼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4.3.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4.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4.3.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3.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4.3.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4.3.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4因此,筆者認為說:“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更為准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5對目前北京市房地產商交樓時的若干行為剖析
5.1以各種借口強迫購房人委托他們或他們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5.1.1基本對策--購房人有權拒絕。
5.1.2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房地產商只能按和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時掌握鑰匙的有利地位脅迫購房人接受自己單方面提出的附加條件,如因其單方面增加購房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影響交房,必須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並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5.1.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到目前為止,北京市地稅局只委托過北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稅(參見京地稅地<2000>478號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單位代征(參見京地稅征<1997>389號文),如果房地產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單位擅自“代收”契稅實際已經觸犯了法律。
5.1.4關於房地產商或房地產商委托物業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維修基金問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發文(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1170號)明確加以制止。房地產商為自己代收公共維修基金行為辯護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商品住宅樓房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與2001年11月26日發文(88號)廢止。
5.1.5如果購房人在購房合同或其它協議中自願委托房地產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過戶,繳納的代理費,可由雙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沒有統一規定。這種委托屬於自願性質,辦理房產證並不難,也絕非不委托辦不了房產證或房產證必須集體一起辦理,房地產商在規定時間內和購房人一起辦理房產證是房地產商的責任,如果房地產商不與購房人一起辦理房產證,造成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逾期一年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另外房地產商如果為購房人提供了貸款階段性擔保,只有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他才能取消擔保,因此房地產商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會拖著不和小業主一起辦理房產證。
5.1.6近年契稅的下調和房價的下跌,也帶給先把契稅交給房地產商的業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稅的新問題,即使契稅上調,房地產商也不會因為業主先交了地稅而不讓業主根據調整進行補繳,因此,對購房者來講,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直接向政府交契稅是最為合適的。
5.2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有的房地產商會列出一些費用要購房人繳納,例如網上經常有人問:“交房時,房地產商要我繳納5000多元的天然氣初裝費,這合理嗎?”“房地產商交房時收電力增容費、煤氣入戶費,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5.2.1基本對策--不合理,拒交
5.2.2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築工程,並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房地產商),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前款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簡稱‘四源’建設費)。‘四源’建設費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第六條規定:“房地產商繳納‘四源’建設費後,北京市有關市政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時根據交費范圍和協議提供相應的‘四源’設施,但從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築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產商投資建設。”這些規定明確說明不論是“四源”的基礎設施,還是到具體項目的“支管”,費用都應由房地產商承擔。
5.2.3那麼各樓入口到各戶的管線費用由誰承擔呢?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73號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都是錯誤的。
5.2.4同樣,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帶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項目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雖然,北京提供寬帶和有線電視的服務商確實要收入網費和初裝費,但並不等於這筆費用一定要由購房人承擔。
5.2.4.1如果房地產商在賣樓時簽訂的合同沒有承諾提供寬帶或有線電視等項目,而在合同外進行了增加,這些項目的入網費或初裝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
5.2.4.2如果房地產商在賣樓時簽訂的合同承諾提供寬帶或有線電視等項目,入網費或初裝費應由房地產商支付。有些房地產商以“承諾提供,但沒有承諾免費提供”為借口強行收費是站不住腳的!房屋買賣合同通常不會具體約定房屋要免費提供窗戶,免費提供窗戶玻璃,是否房地產商可以在交房時向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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