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具有哪些差異
(一)兩者的概念、聯系
單一制國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的統一主權國家。復合制國家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按其聯合的程度又分為聯邦和邦聯。聯邦是指由兩個以上共和國或邦、州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邦聯則是指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結成的國家聯合。單一制與聯邦制都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而且在當代國家結構中,單一制與聯邦制是主要形式。
(二)兩者的區別
1.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而聯邦成員國則是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
2.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征。但聯邦成員國則不同,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聯邦成員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在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可受到保護:(1)每個聯邦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本成員單位的憲法,規定自己的內部制度而無需聯邦政府的批准;(2)聯邦國家的成員在加入聯邦之前有自己的區域范圍,在加入聯邦後,其區域未經同意仍然不能改動;(3)聯邦國家的成員有自己的國籍;(4)各聯邦成員有加入聯邦的權利,也有退出聯邦的權利。
3.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各有其權力來源。聯邦成員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是各自把權力交與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該成員國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都由聯邦憲法明確界定。所以,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而在單一制國家裡,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所固有。在單一制國家裡,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
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和復合制相對。在當代國家結構中,單一制與聯邦制(復合制的一種)是主要形式。 藍色部份為實行單一制的國家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其劃分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地方行政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征。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即,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權一般沒有單獨退出該國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制國家,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結構形式也都采用單一制,如英國(名義上)、法國、日本、意大利、韓國、朝鮮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國家的含義 單一制國家是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它的主要特點是: 1從法律體系上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2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 3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整個政府實行層級控制,對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中央政府有權撤銷。 4中央集權的同時也實行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 5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外交權,地方政府機關對外不具有獨立性。 現在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單一制形式,如中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瑞典、挪威,匈牙利,波蘭,蒙古等。 (二)單一制國家的類型 1地方分權型。地方分權型國家也稱非中央集權型國家。主要代表是實行地方自治的意大利、英國、瑞典、挪威等。其共同特點主要有: (1)在確立為單一制國家的同時,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如意大利憲法規定,意大利是統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承認並獎勵地方自治。又如英國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英國的地方政府被公認為富有自治精神的傳統。英國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由實行自治的英格蘭王國、蘇格蘭王國、威爾士王國和北愛爾蘭聯合而成,英國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成文憲法,有關政府結構、權力及運行原則的規則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中。 (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范圍內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統一領導的地方政權機構,執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職能。例如在英國,地方政府的產生及其職責都由法律、命令規定,地方政府由該地區人民選舉產生,並依法對該地實行自治管理。但是,英國的地方政府又必須執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職能,中央各部有權宣布地方機構官員沒有履行中央委托給他們的責任而接管他們的權力或者把此權力轉給其他官員或機構,大臣還可以通過頒布命令、訓令和指示,控制和指揮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備忘錄”和“通報”對地方政府給予“勸告”、“建議”及“指導”。 (3)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人有較為嚴格的監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國為例,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手段,即撥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帳目審查。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稅源,中央政府通過給地方政府撥款,發放補助金、監督控制地方財政的預算和執行;借款控制即地方政府發行公債需經中央政府批准;此外,地方政府的帳目必須受中央政府的審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權機構,中央可以剝奪或轉移或暫停地方機構的權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機構官員沒有履行中央委托給他們的責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對地方立法的控制。地方議會的決議必須取得中央政府的認可或批准,他們頒布的法律,事先須征求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不得與全國性的有關法律相抵觸。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職責都由法律、命令規定,對地方政府的越權行為,任何一個公民和檢察長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頒發禁令加以約束,中央各部也可發布命令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則可請求法院對地方政府發布命令行狀,強制其履行。 2、中央集權型 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是指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嚴格控制的一種類型。這種國家在當代分布較廣。如法國,、一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變革前的一些東歐國家等。其主要特征有: (1)法律上不規定實行地方自治,或者雖然在法律上規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種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雖然規定地方“由選舉產生的地方議會自由進行管理”,但又規定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負責維護國家的利益,監督行政並執行法律”,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種種限制,使地方自治名存實亡。直到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通過,才擴大了地方的自治權,改變了過去中央主要通過委派官員(省長)對地方進行直接控制,改為中央主要對地方行為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來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長是地方行政長官,由總理和內政部長提名,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總統任命。他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權於一身,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實行監督。他有權召開和參加省、市、鎮議會會議,審批和否決地方議會討論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法令和他們簽訂的協定,有權向地方議會發布指令,他還直接控制和監督財政。改革後,省長改稱“共和國專員”,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轄警察和中央派駐機構,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腦,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務,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只實行監督。如發現問題,他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不得直接采取行政干預。 (2)中央政府采取各種手段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采取多種形式的監督和控制: 立法監督:共和國專員如認為地方的某項行政規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樣直接宣布其無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查期間,專員可要求暫停實施該項規章。 行政監督:共和國專員作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駐地方的機構,負責從行政上監督地方,有權為維護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險和衛生采取相應措施。中央各部門也向各省派駐代表,以監督和控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還可以暫停地方政府選任官員的職務或予以解職,如專員可以將有過錯的市、鎮長停職一個月,或者由內務部長將其停職三個月,部長會議可以將市、鎮長解職,部長會議和中央政府還可以解散市、鎮議會和省議會,重新進行選舉。 財政監督:中央政府通過大區審計庭對地方行政單位、公立公益機構的財政開支進行監督,如其違反預算條例,大審計庭有權進行干預。中央政府還通過發放貸金和補助金來控制地方財政,由於地方財政對此依賴很大,中央政府得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地方政府對貸金和補助金的使用。 3英國和法國單一制的不同風格。 1)兩國單一制的共同特點:從地方政府的權限看,地方政府的權限來自於中央;從地方與中央的關系看,地方在總體上從屬於中央,是中央的創造物,但地方在個別事項上有獨立性,擁有某種程度的自治;從財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補助;從地方官員的選擇方式看,均是選舉與任命相結合。 2)兩國單一制的主要區別: (1)法國主要采用行政途徑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而英國則主要靠政黨組織。法國被稱為“垂直式行政統制”,通過委派共和國專員下達中央的指令,監督地方行政。而英國由於政黨的組織很嚴密,由於特有的政黨組織結構和議會內閣制度,執政黨中央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地方的組織機構,影響地方行政。地方議員可以通過提高黨內地位,上升為國家級的政治家。因此,英國的單一制被有人稱為“垂直的政黨統制”。 (2)在法國,兼職在維持中央和地方關系方面起著很獨特的作用。吉斯卡爾·德斯坦既是總統,又是聖瑪利亞市的地方議員,據統計1980年法國參議員中54%同時是市長,57%是省議會議員,這樣有利於上下溝通。英國沒有這種現象,英國靠制度化和手續化來調節國家權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細,非常專門化。 (3)法國的市長權力較大“(常兼任中央的國會議員),而英國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雙重職能的市議會,市長是虛位,沒有多大實權。 (4)從地方政府的數量上看,英國較少(400多個),法國較多(3萬多個)從規模上看,英國的地方政府較大,而法國的較小。 (5)英國的地方自制程度比法國高。法國傳統上是中央集權國家。盡管1982年的改革擴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仍很嚴密。 總之,在中央與地方關系方面,英國走的是一條通過政黨組織來聯絡上下的政治途徑,而法國走的是一條以中央代表為軸心的行政途徑,這是兩國單一制的最重要的差異。 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是由若干個行政區域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從法律體系看,我國只有一部憲法; 從國家機構的組成看,全國只有一個制定法律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一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 從公民的國籍來看,公民只有一種國籍;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利劃分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從對外關系看,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聯邦制國家 復合制國家的一種,又稱聯盟國家,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組成,其特點在於: (一)國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各聯邦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些機關與中央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二)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圍內,各聯邦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三)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四)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於中央政府,但在憲法的范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 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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