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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方法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安樂死的方法
 
國內安樂死是違法了,所以,具體的方法就不告訴你了,不過提醒你一下,要想清楚,萬一死不了,剩下的事情是很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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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形式;白色粉末晶體,口服,分析純大於等於98%,細胞抑制藥物。用藥感受:平靜無痛苦,有輕微的口干、頭暈不適症狀。服用後七八秒----一分多鐘可徹底致死(用量不同致死事件不同)。建議粉末服用,以少量水或者飲料送服,可提高吸收速度。致死量3-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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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形式:液體,注射劑,同時提供注射器2支,“注射完成後,會出現疲憊、乏力、出汗等昏迷前期症狀,如果用舒服的姿勢躺在床上則可減少不適,慢慢進入夢鄉。致死量是三支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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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好像也只有荷蘭允許安樂死阿。m國也沒有。就是注射即可就解決問題的東西啦。都來不及感覺痛苦的。我們國家更不行了,搞不好就是故意殺人了。放棄治療應該是不允許的,醫院放棄的話那就是醫療事故了。也只有病人自己放棄了,但是自生自滅很痛苦的。
 
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樂死一詞源出希臘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兩個字所組成。其原意是指舒適或無痛苦地死亡、安然去世。

安樂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理解的安樂死,包括一切因為身心原因致死、讓其死亡以及自殺。狹義理解的安樂死則把其局限於不治之症而又極端痛苦的人,即對死亡已經開始的病人,不對他們采取人工干預的辦法來延長痛苦的死亡過程,或為了制止劇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積極的措施人為地加速其死亡過程。

安樂死作為一種特殊的死亡形式,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至今尚無一個統一完整的定義。《black法律詞典》認為安樂死是:“從憐憫出發,把患者不治之症和極端痛苦的人處死的行為或作法。”《牛津法律指南》將安樂死定義為:“在不可救藥的病危患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美國醫學會認為安樂死的通常定義是:“出於仁慈的原因以相對迅速的並且無痛的方式造成不治之症和病痛患者死亡的行為。”《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對安樂死的定義是:“對於現代醫學無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托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也有學者將安樂死定義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時,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或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的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全過程。”根據上述定義,安樂死並不是生與死的選擇,而是每個人必須面臨的安樂死亡還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選擇。安樂死不只是人為地導致死亡,而且指死亡過程中的一種良好狀態,以及達到這種良好狀態的方法。其目的是通過人工調節和控制,使死亡呈現出一種良好的狀態,以避免精神和肉體的痛苦折磨,達到舒適或愉快,即改善死者瀕臨死亡時的自我感覺狀態,維護死亡的尊嚴。

二、安樂死的分類

由於安樂死尚未形成一個能為大眾所普遍接受的確切定義。所以許多學者分別采用安樂死一詞前加以適當的限制詞的分類方法,來探討安樂死問題。現行對安樂死最常見的分類是根據安樂死實施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將其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一)動安樂死

主動安樂死(positiveeuthanasia),也稱積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在無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況下采取措施主動結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過程。結合病人的意願和執行者的不同,主動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自己執行的主動安樂死、自願—他人執行的主動安樂死、非自願—他人執行的主動安樂死三類。

(二)被動安樂死

被動安樂死(negativeeuthanasia),也稱消極安樂死,是指終止維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療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被動安樂死在國內外不少醫院實際上已不鮮見。實施被動安樂死主要基於:任何醫療措施對很多疾病的晚期都有無能為力的時候,應該讓這些病人在自然、舒適、尊嚴中離開人世。依據病人是否有安樂死的意願,被動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被動安樂死和非自願被動安樂死兩種
 
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樂死一詞源出希臘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兩個字所組成。其原意是指舒適或無痛苦地死亡、安然去世。

安樂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理解的安樂死,包括一切因為身心原因致死、讓其死亡以及自殺。狹義理解的安樂死則把其局限於不治之症而又極端痛苦的人,即對死亡已經開始的病人,不對他們采取人工干預的辦法來延長痛苦的死亡過程,或為了制止劇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積極的措施人為地加速其死亡過程。

安樂死作為一種特殊的死亡形式,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至今尚無一個統一完整的定義。《black法律詞典》認為安樂死是:“從憐憫出發,把患者不治之症和極端痛苦的人處死的行為或作法。”《牛津法律指南》將安樂死定義為:“在不可救藥的病危患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美國醫學會認為安樂死的通常定義是:“出於仁慈的原因以相對迅速的並且無痛的方式造成不治之症和病痛患者死亡的行為。”《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對安樂死的定義是:“對於現代醫學無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托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也有學者將安樂死定義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時,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或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的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全過程。”根據上述定義,安樂死並不是生與死的選擇,而是每個人必須面臨的安樂死亡還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選擇。安樂死不只是人為地導致死亡,而且指死亡過程中的一種良好狀態,以及達到這種良好狀態的方法。其目的是通過人工調節和控制,使死亡呈現出一種良好的狀態,以避免精神和肉體的痛苦折磨,達到舒適或愉快,即改善死者瀕臨死亡時的自我感覺狀態,維護死亡的尊嚴。

二、安樂死的分類

由於安樂死尚未形成一個能為大眾所普遍接受的確切定義。所以許多學者分別采用安樂死一詞前加以適當的限制詞的分類方法,來探討安樂死問題。現行對安樂死最常見的分類是根據安樂死實施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將其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一)動安樂死

主動安樂死(positiveeuthanasia),也稱積極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在無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況下采取措施主動結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過程。結合病人的意願和執行者的不同,主動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自己執行的主動安樂死、自願—他人執行的主動安樂死、非自願—他人執行的主動安樂死三類。

(二)被動安樂死

被動安樂死(negativeeuthanasia),也稱消極安樂死,是指終止維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療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被動安樂死在國內外不少醫院實際上已不鮮見。實施被動安樂死主要基於:任何醫療措施對很多疾病的晚期都有無能為力的時候,應該讓這些病人在自然、舒適、尊嚴中離開人世。依據病人是否有安樂死的意願,被動安樂死又可分為:自願被動安樂死和非自願被動安樂死兩種。

三、安樂死的歷史發展

安樂死早在史前時代就已有實踐,一些游牧部落在遷移時,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來,用原始的辦法加速他們的死亡。古希臘羅馬時期,允許病人自我結束生命,並可請旁人助死。中世紀由於基督教盛行,禁止人為結束生命。到了17世紀社會對安樂死的態度有了改變,人們開始將安樂死視為醫學領域中讓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的一項技術。弗蘭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無痛苦致死術”。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一般認為是從19世紀開始的,當時已將安樂死看作一種減輕患者不幸的特殊醫護措施。

20世紀20~30年代,安樂死在歐美各國日漸流行。1936年英國首先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1938年美國成立了“無痛苦致死學會”,1944年澳大利亞和南非也成立了類似的組織。二次大戰時期,由於德國納粹供暖和所謂“安樂死計劃”(euthanasiaprogram)殺害了數百萬無辜的人,致使安樂死一詞招人反感,英美等地的相關活動稍以平息。

20世紀60~70年代開始,由於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的進步和發展,傳統的生命價值觀念受到很大沖擊,安樂死又重新成為人們的熱門話題。各國就安樂死總是進行的民意測驗結果表明,對安樂死持贊同態度的百分比不斷呈上升趨勢。如美國60~70年代民意測驗的結果是:①醫生61~97%支持消極安樂死,10~18%主張積極安樂死。擔其中較多數的婦產科醫生、外科醫生和兒科醫生強烈反對安樂死。②社會人士53%的人贊成積極安樂死,36%的人表示反對。1998年紐約一醫藥研究所主持的一項有關安樂死的調查結果表明,在美國總體上來說,有6.4%的醫生承認他們曾經答應過至少1名病人的要求,讓他自殺或替他注射致命藥劑。調查結果還暗示,如果安樂死合法化,將有更多醫生樂意協助絕症病人速死。

荷蘭於1973年,日本、德國於1976年相繼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團體。荷蘭有近90%的民眾對安樂死持支持態度,安樂死協會目前已擁有24萬多名會員,有10萬公民立下遺囑,要求醫生在他們病入膏肓之際,不要彩延長生命的醫療手段。1976年第一次自願安樂死國際會議(istintemationalconferenceofvoluntaryeuthanasiasocieties)要東京舉行。美、英、日、荷蘭等國家簽署了《東京宣言》,要求尊重“生的意志”和“尊嚴的死”的權利。1980年“死亡自主權主張團體之世界聯盟”(worldfederationofright-to-diesocieties)宣告成立。1987年第3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的聲明則表示,不論基於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的請求,實施主動安樂死都產不道德的,但不反對被動安樂死,讓病人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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