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有辦理養犬許可證的地址,單位名稱,電話,謝謝好心人 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因住址變化需變更養犬飼養地的,應當持《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寫《養犬飼養地變更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7日內征求遷入地居民(家屬)委會員的意見,報公安分、縣局審核批准後,變更《養犬許可證》。 由當地公安部門核發《養犬許可證》。 犬類免疫證 申辦對象資格 (申辦條件) 一、個人申辦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本市有獨立住宅單元且獨戶居住的; 3、犬只限於軀體高度小於40厘米且體長小於60厘米 二、單位申辦條件 1、軍、警等警務用犬; 2、科研、醫療實驗用犬; 3、專業表演團體演出用犬; 4、動物園觀賞用犬; 5、重要倉儲單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單位。
申辦材料 1、申請書;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張 3、個人申請養犬的,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以及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獨戶居住的證明材料; 4、單位申請養犬的,應提供單位資料證明,養犬的管理制度等資料和文件 5、市家畜檢疫站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辦理指南
申辦材料審核--健康檢查--疫苗接種核發《犬類免疫證》
辦理依據 (參考文件) 《xx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市政府x號令
問題解答 1、申請書是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養犬理由要求 2、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市家畜檢疫站在現場辦理 3、《養犬許可證》由市養犬許可辦證室負責辦理
全國各地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狗須知[犬的法規]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養犬必須經過批准,沒有經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不得繁殖,不得銷售。本市對飼養犬類實行數量控制,縣、鄉(鎮)實行養犬總量控制。經批准的准養犬,市區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門,農村到鄉、鎮人民政府犬管部門領取“養犬許可證”,在准養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制作的圈、牌,並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養證遺失者,應在7天內報犬管部門申請補辦手續。
批准養犬犬主,必須每年一次辦理審、驗證手續,並繳納規定的犬類管理費、保險費和防疫費共2000元人民幣。
准養犬必須圈養或拴養,不准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類不准上市買賣、轉讓、贈送。犬類死亡、宰殺和失蹤須到犬管部門注銷。
因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束以犬鏈,並采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攜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類咬傷他人,其飼養者必須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犬主負責醫藥費並賠償有關損失。
北京 一、《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9月5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捨區禁止養犬。
四、個人養犬,應當具備: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五、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條犬。
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七、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八、重點管理區內原則上應飼養成年體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賞犬。
九、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十、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洩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十一、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就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養犬人或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 的,養犬人或第三人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
十四、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自丟失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的發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特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從嚴管理、管限結合、總量控制的方針。
第四條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為特區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在市城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規定,對特區內犬類的飼養、銷售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獸醫衛生防疫部門(以下簡稱市獸醫防疫部門)負責犬類衛生防疫、檢疫工作;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城管部門做好養犬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經常進行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做好限制養犬的工作。
第二章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市政府對犬類飼養、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銷售犬類。《養犬許可證》和《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核准、制作。《養犬許可證》由市、區城管部門發放;《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發放。
第七條居民申請養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戶獨門出入。
第八條《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一)申請人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領取養犬申請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鎮)根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開具證明,報區城管部門初審; (三)初審合格後,由申請人攜帶犬只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由市獸醫防疫部門發給《犬類免疫證》; (四)由區城管部門報市城管部門審查核准後,發放《養犬許可證》及號牌。
第九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人,經批准只允許飼養一只小型玩賞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條銀行、科研、學校、旅游、文化團體、公園、動物園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須經市城管部門特別批准,並按規定程序申領《養犬許可證》。部隊、公安、海關養犬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凡獲准領取《養犬許可證》的個人,應於領證時向市或區城管部門繳納登記費五千元。滿一年後到市或區城管部門進行年審並繳納年審費二千元。
第十二條凡在特區內從事犬類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獸醫防疫部門申領《獸醫衛生合格證》,並向市城管部門申領《犬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凡獲准領取《犬類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繳納登記費一萬元,滿一年後進行年審並繳納年審費五千元。
第十四條登記費和年審費繳款辦法由市、區城管部門和市、區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後,到指定銀行繳納。
第十五條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區財政。犬類管理及犬類檢疫防疫工作所需費用由市、區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失蹤的,飼養人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市或區城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並繳回《養犬許可證》。
第三章犬類檢疫防疫
第十七條犬類飼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市獸醫防疫部門的規定定期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對犬只施行閹割。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閹割。
第十八條犬類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外地飼養的犬只的,應當自購進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犬類免疫證》。
第十九條犬類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犬只時,應當向買方提供《犬類免疫證》原件。
第二十條從內地帶犬進入特區飼養的,應當在帶入特區後十五日內依本規定申請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攜帶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的規定辦理。攜帶或托運犬只出特區的,須取得市獸醫防疫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的《畜禽運輸檢驗證明》,憑證辦理犬只的運輸手續。從境外攜犬入境在特區居留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按本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犬類飼養、銷售單位和個人發現或懷疑犬只有狂犬病時,應當立即將犬只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驗觀察。經檢驗確認有狂犬病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章犬類飼養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實行圈養,禁止戶外活動: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待銷售的犬只; (三)帶入特區並經特區運往內地的犬只; (四)從內地帶入特區,尚未按本規定辦妥有關手續的犬只。
第二十五條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二)為犬只戴防護口罩; (三)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四)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二十六條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餐廳、商店、市場、醫院、候車廳、候機室等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必須遵守公園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居民養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時,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受傷人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及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驗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及交通費用由飼養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亡犬應當妥善處理,不得隨意遺棄。
第三十條當特區內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市、區城管部門和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取得《養犬許可證》擅自飼養犬只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按每只犬處以七千至一萬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門按每只犬處以七千至一萬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市城管部門、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並處罰款二萬元。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未按時進行年審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罰款五十元;逾期超過一個月的,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罰款一千元,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責令限期注射疫苗,並處罰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沒[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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