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市屬各縣的重點限制養犬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由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農業、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其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犬類交易、養殖、舉辦犬類展覽;禁止個人養烈性犬、大型犬。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經批准個人可養小型觀賞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確定並公告。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院獨戶居住。經批准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第八條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一)偵查、巡邏; (二)科研、醫療實驗; (三)專業表演團體演出; (四)動物園觀賞。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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