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的食物誘餌混合而成.根據螞蟻的交哺行為,一只工蟻取食毒餌後,只要其短時間內不死亡,就可將毒餌帶入蟻巢,引起其它個體死亡,死亡時間一般在七天之內,但螞蟻蛹不進食,因此可能存活,使除蟻不徹底. ○保幼激素類似物毒餌: 即在餌料內配以保幼激素類似物,如抑太保(chlorfluazuron),甲氧保幼激素(methoprene)等,激素濃度一般為餌重的0.6%至1.5%.目前正研制向保幼激素類似物中加入增效劑,使此法更趨完善.
■生活小竅門: 將雞蛋殼用火燒焦研成粉末後,撒在牆角或蟻穴附近,可置螞蟻於死地。壁櫥上有螞蟻,可放一些香菜、芹菜等有味蔬菜,可以驅趕螞蟻。在螞蟻經常出沒的地方放一些核桃葉或煙絲、花椒,能起到驅逐螞蟻的作用。 ■家庭除蟻寶典■
螞蟻對溫度的反應敏感,多半在炎熱天氣活動。它們喜歡香甜的食品,如蛋糕、蜂蜜、麥芽糖、紅塘、雞蛋、水果核、肉皮、死昆蟲等。它們能辨別道路,行動極為匆忙,如果個別工蟻死亡,屍體會被運回蟻穴。但它們不耐饑餓,在沒有食物和水的情況下,經過4晝夜就會有一半死亡。 專家建議,家居螞蟻可先用開水浸淹,然後用洗衣粉投放到溝阻隔等方法防治。也可用殺滅蟑螂、蚊蟲的噴射劑,這些藥品均對小紅螞蟻有殺滅功效。不過小紅螞蟻是一種半社會性昆蟲,一般的噴射藥劑只能殺死群體中出巢活動的工蟻,蟻後、蟻王這些繁殖機器仍在巢中瘋狂繁殖。一只蟻後每秒鐘能生出600只小螞蟻,因此滅蟻采取全樓集體行動較為理想。最好的辦法是選擇一種適口性好、對螞蟻沒有趨避作用的藥劑毒餌,工蟻將毒餌搬回後,能夠使巢內蟻王、蟻後及幼蟲中毒身亡,達到全巢覆滅。(泰銘:泰銘的滅蟻餌劑對此種螞蟻有特效) 利用螞蟻特點消滅之: 螞蟻多在廚房有油物食品處,可利用這一特點將其消滅.晚上睡覺前先將所有食物移至螞蟻去不到的地方,再將一片肥豬肉膘放在地上,並准備好一暖瓶開水.第二天早上,螞蟻聚集在肥肉膘上吃得正香,不要驚散螞蟻,立即用開水燙死.這樣幾次即可消滅干淨.
■室內螞蟻種類及其防治方法
室內螞蟻對家居的危害常被人們忽視,經調查室內螞蟻主要有小黃家蟻,大頭蟻,洛氏路社蟻和臭蟻,常築巢於路邊,牆角和牆縫,危害方式主要為竊取食物,叮咬及傳播細菌.針對其活動特點,可采用一些物理化學方法進行防治.如阻斷活動路線,封堵巢穴等.條件可以的情況下還可用生物激素的方法防治.
螞蟻屬節肢動物門,昆蟲綱,膜翅目.雖然其僅有一科(蟻科),但其下有360多個屬,估計應有14000種左右,我國約有300種.且其分布廣泛,從沙漠到森林,從熱帶到寒帶,從平原到高山均有蹤跡.螞蟻食性龐雜,各種動植物屍體以及有機殘渣均可成為它們的食物.所以,可以認為螞蟻有極強的適應不同環境的能力.
現在隨著我們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螞蟻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並逐漸適應了建築密集,人口稠密的城市環境,還常常侵入室內覓食,築巢.由於室內螞蟻會污染食物,破壞建築,傳播細菌,叮咬人體,因此對人類生活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我們為更好的防治這種危害就必須了解室內螞蟻的種類及其習性,然後再針對具體情況提出一些有效的辦法.
■材料與方法: 經過對家庭常見蟲害的調查統計,其中螞蟻主要有小黃家蟻,大頭蟻,洛氏路社蟻和臭蟻四種.通過對這四種螞蟻特性的分析,雖然其危害遠不及蟑螂,蒼蠅等,但對家居仍是一種隱患.所以針對其穴居和活動路徑上留下特殊化學氣味等特點,可采取如下方法清除: ○濕布揩除: 若發現有一列或多列螞蟻活動,可用濕布揩去,並放入裝有洗衣粉水的盆中將其淹死; ○洗衣粉水溝阻隔: 由於螞蟻一進入洗衣粉水便會被淹死,所以此法可用以保護一定的區域; ○水淹: 即用澆水的方法淹掉螞蟻巢,比較適合在花盆中營巢的螞蟻. ○化學防治: 粉塵:通常采用硅酸(二氧化硅)粉等吸入性粉塵使螞蟻體內缺水而死亡; ○硅酸粉蟲菊酯粉混合物: 此種方法是上法的改良,可以縮短殺滅的時間,但應避免自己吸入粉麈或將粉塵吸入室中; 化學藥劑噴霧在蟻巢口周圍及蟻路上噴灑化學藥劑可直接觸殺害蟻 此法易造成環境污染和抗性.現多用藥劑如下: 90%以上敵百蟲原液500—1000倍液噴霧; 50%敵敵畏乳油或80%敵敵畏乳油1000—1500倍液,2000—3000倍液噴霧; 0.1%除蟲菊酯煤油溶劑噴霧等. 這些方法有較好的效果,見效迅速,但不徹底,不易根絕,且易造成環境污染和抗性. 論如何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越性 論文內容摘要: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優越性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獨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制約關系;二是強化外部監督,檢察權在制約中實現有限制的獨立:三是擴充檢察監督職權和監督手段,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的落實。
一、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越性 檢察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檢察制度的性質由國家的意識形態和國體性質決定。盡管檢察制度在功能或者設計目的上體現出相似性,但不同國家的檢察制度由於其不同的國體形式決定了不同的本質特征。 第一,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即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也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本質。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檢察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導思想,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致力於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我國檢察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國家體制中具有獨立國家機構的地位,由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平行設置的國家機關。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 第三,我國檢察制度符合社會主義國家憲政體制,是權力制衡的優勝模式。在這種國家權力結構模式中,檢察機關作為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一個獨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專門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能確保“議行合一”中央集權的順利實現,以及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第四,我國檢察機關職能的發揮以法律監督為導向,為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第五,我國檢察機關享有一系列以法律監督為目的的具體職能,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二、發揮中國特色檢察體制優越性需要處理的幾大關系 (一)處理好黨的領導與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 檢察權的行使必須保持一種獨立性。國家通過憲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確立檢察機關的司法和法律監督功能,目的是使檢察官去維護法制,而不是要檢察官服從於法制規定以外的任何意志,更不允許檢察官執法違法。檢察機關執行法律監督職能,尤其是對那些握有重要政治與經濟資源的人物和團體,對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會敏感性的對象偵查、起訴,如果不能按照其賴以產生的法制原則發揮應有的功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不過,我國檢察權的獨立性,只能是既肯定獨立性又限制獨立性的“相對獨立”。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國家事務的領導核心,它在國家政治生活和政權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在憲法中得以確認。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律監督機關,但這種專政機構應該建立在以黨的核心領導為基礎之上,必須接受和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原則。因為,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是黨作為國家核心領導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檢察機關開展檢察業務和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基本保證,體現了我國檢察制度的基本特點和領導特色。 (二)處理好法律監督與被監督的平衡 一方面,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其對象是其他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而且監督法律關系是單向性關系,即以檢察機關為主體,其他機關為對象的監督關系。這種監督應當是有權威、有力度、有效力的。 但另一個方面,“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存在,即檢察機關自身的執法行為、監督行為如何受到監督。換言之,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權的同時同樣接受來自外部的監督,尤其是人大監督與社會監督。只有接受監督,才能保證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才能保證檢察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檢察制度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中國檢察制度的優越性。 (三)重構“檢察一體”與地方權力分割的比例 我國《憲法》以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均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因此,我國檢察機關按照“檢察一體化”的要求行使檢察權,基本形成了上命下從的檢察業務工作機制。“檢察一體化”反映了檢察建設的規律,在這一體制下,下級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正確性往往需要上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通過監督加以保障,下級檢察官恣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被降低在最小范周內,通過自上而下的層級控制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檢察權行使的有效性和正確性。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地方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對檢察權的分割,有助於防止檢察權力過分向檢察系統頂端集中,防止上級檢察機關專權濫權的問題。因此,不能一味的倡導檢察權去地方化,而應該設置地方權力與上級檢察機關權力的合理分工,通過對地方權力邊界的進一步規范。實現檢察一體中的權力制約。 (四)解決法律監督職權廣泛與監督功能弱化的矛盾 盡管我國檢察機關在性質、地位上與其他國家相比具有一定優勢,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發揮卻一直受制於監督程序粗疏、監督手段軟弱以及監督職權配置的不合理等問題。而那種認為我國檢察機關權力過於龐大的觀點是缺乏依據的。 三、完善法律監督——發揮中國檢察制度優越性的基本思路 (一)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獨立性定位,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制約關系 對此,我們要落實憲法對檢察機關獨立性的定位,重構“上級檢察機關與同級地方黨委雙重領導,以上級檢察機關領導為主”的檢察領導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去地方化。 對地方權力對檢察工作的介入的程度、方式以及范圍予以規范和制約,防止地方權力干擾檢察權的正常運作。因此,通過強化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業務領導和檢察長的領導,落實憲法關於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工作的規定,以加強上級檢察院對檢察業務工作的領導。同時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干部管理體制和經費體制,理順檢察機關領導關系,改變“塊塊為主、條條為輔”的領導體制,實行“條條為主、塊塊為輔”的領導體制。即上級檢察院黨組直接領導和管理下級檢察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全國各級檢察院黨組。最高檢察院接受黨中央的領導,同時對全國人大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地方上級檢察院領導管理下級檢察院,同時接受地方同級黨委的領導,以上級檢察院領導為主,同時向同級人大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此外,在財政和人事制度上降低地方權力對檢察工作的控制和影響。在組織人事方面,加大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干部的管理力度;在經費體制方面,建立“地方足額上繳。中央統籌預算,系統層層下撥”的經費保障制度。 轉貼於中國論(二)強化外部監督,檢察權在制約中實現有限制的獨立 對此,應該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方式、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對檢察權制約的功能。為了改變人大對檢察工作信息了解不夠及時、全面准確的現狀。 第一,在同級人大常委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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