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與各級檢察院之間,建立起信息通報、備案制度。對檢察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的情況;遵守和執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情況:辦理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檢舉的情況等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規范人大的“個案監督”。明確人大個案監督的范圍和條件。我們認為,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關於當事人申訴的規定,人大進行個案監督的案件應該設置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向司法機關申訴、控告,但沒有得到受理的或者受理後長期不予回復的:二是辦理該案的人員可能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案件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上存在明顯錯誤。從而有序的發揮人大“個案監督”的功能。 第三,將“人民監督員監督”與人大監督銜接起來:一是改變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辦法,在各級人大常委會增設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人民監督的選任及日常管理;二是增強人民監督員表決的效力。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都應采納。但如果檢察機關不予采納的應制定限制性條文規定。如應當增設檢察機關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法定理由、以及增設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程序性規定。 (三)擴充檢察監督職權和監督手段,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的落實 第一,強化對偵查機關強制措施和偵查行為的監督措施。一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在通知其立案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限時通報,了解案件偵查進展情況,及時提出偵查取證的建議,減少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的情況發生;二是對於目前偵查機關有權獨立決定的拘留、搜查、扣押、監聽等與公民人身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偵查行為設立司法審查制度,由檢察機關予以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事後報請審查合法性:三是建立公安機關立案、變更強制措施以及撤案向檢察機關通報制度,強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防止枉自分流刑事案件或者懈怠偵查情況的發生。 第二,構建完善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體系。改變目前民事、行政訴訟法總則規定的監督權力的廣泛性和分則規定的具體監督方式的狹窄性狀況。一是賦予檢察機關基於公益目的啟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的權力,因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的需要,對特定案件如國有資產流失、公害、公共利益受損等案件,檢察機關作為民事、行政訴訟原告提起訴訟:二是在現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使檢察機關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就有權進行抗訴。 第三,強化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的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導致了執行監督工作難以准確到位。一是明確檢察機關的隨時介入和調閱案卷材料制度。對於刑罰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有關的活動,檢察機關可以隨時介入,要求執行機關提供有關材料接受檢查;二是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監督處分權,如對於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或予以糾正,並將結果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三是賦予檢察機關提請懲戒權。對公安人員在立案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有權提請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懲戒,並將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轉貼於中國 基於人民法院濫用逮捕權之弊端及對策 論文內容摘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逮捕權應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時,《刑事訴訟法》第60條又對逮捕措施的使用條件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法院行使逮捕權的現狀存在一定的弊端,應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問題的關注,並期望人們能藉此對其對策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司法實踐中,以取保候審移送法院起訴的被告人,常常會因某種原因而在開庭審理前被法院逮捕送交看守所執行,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而且實際上也構成了對逮捕權的濫用,影響了司法權威。 一、人民法院濫用逮捕權之弊端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防止不利於訴訟活動現象的發生,從而保證庭審乃至判決的順利進行(執行)以及化解社會矛盾。但是,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忽略了以下事實: 其一。逮捕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使用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由於逮捕暫時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對其使用做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制。是否適用逮捕措施,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三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其他。對不適合逮捕的被告人予以逮捕。客觀上可能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實質上既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人權的一種肆意侵害,又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對於公訴案件來說,人民檢察院是在認真審查了案件事實之後。依據逮捕的三個條件反復斟酌才做出是否逮捕或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的。對於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來說,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如果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人民法院隨意變更為逮捕顯然是不妥當的。這一點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75條規定,已得到認可。 其二,不利於維護司法統一,維護司法機關的整體形象。檢察機關不予逮捕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案件中有近50%的案件最後被判處了緩刑甚至單處罰金,由於先放後捕再放給人造成執法不統一的感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其三,不利於教育感化被告人以及瓦解共同犯罪人。對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過失犯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其他被告人做出逮捕決定。不利於其悔過自新,同時可能造成看守所復雜環境的交叉感染。 其四,不利於緩解看守所的壓力,容易造成看守所人滿為患的狀況,從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訴訟成本。此外,人民法院在庭審前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最大弊端在於不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在開庭前,僅限於程序方面的審查,不應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法官在刑事訴訟中,不再承擔控訴與舉證的職能,其角色應當是絕對中立的,以便更好地發揮“居間裁判”的作用,保證審判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前,因被告人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或“不配合行為”,就以種種理由要求院長批准改變取保候審這一較輕強制措施。而采用逮捕這一最嚴厲的強制措施。那麼這無形中就會給人們帶來一個信號——案件尚未審理該法官就已經定案了。事實上也確實如此,庭前決定逮捕被告人在承辦法官甚至是合議庭心中勢必已經形成了被告人罪該逮捕的確信。也就是說法官已經“先入為主”地認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危害社會的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有著現實的社會危險性”。當一個法官處於中立的位置時,他會盡量用公正的眼光看問題。而一旦法官在開庭前對被告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就意味著其偏離了中立的位置,毋庸置疑地站在了公訴方一邊。另外,在《國家賠償法》中已明確規定承辦人要承擔錯案責任的情況下。由於逮捕是他的主張,那麼逮捕決定的錯與對,就不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問題了。企盼一個法官或合議庭坦然面對自己就同一人的同一行為所做出的前後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斷,就目前的法官隊伍素質來說,還是讓人很難想象的。法院在審前改變強制措施,難免會使人懷疑案件的質量能否得到保證,被告人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為了公平公正起見,法院應當慎用逮捕權。轉貼於中國論文下二、人民法院濫用逮捕權之對策 (一)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確立無罪推定、保障人權的觀念,嚴格行使逮捕權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它要求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責中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因此法院行使逮捕權時,必須轉變“羁押可以折抵刑期,並未侵犯其人權”的觀念,必須有一種強烈的和諧意識和維護穩定意識。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對於具有和解可能性、有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可能性的被告人、對監護人或監護組織能夠有救履行監護責任未成年被告人、過失犯罪的被告人等就可以有意識地從寬處理,慎用、少用逮捕措施。以達到懲罰犯罪和化解矛盾的雙贏效果。當然並不是說法院對被告人就不能予以逮捕。法院完全可以而且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開庭審判過程中依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在符合逮捕條件的時候,決定對被告人予以逮捕。 (二)建立有效的非羁押控制手段,限制法院過多使用逮捕權 針對實踐中非羁押控制人身手段實施不力、公安機關不能完全勝任強制措施執行工作的情況。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保釋制度來增強對犯罪嫌疑人的控制能力。例如,通過每天的定時報告制度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蹤,通過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監控來增強非羁押手段的控制能力。通過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來促使保證人認真履行保證義務等等。同時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公安機關不積極履行執行任務的監督,及時與其溝通,必要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糾正其行為,從而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三)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完善英在刑事訴訟中對審判活動的全方位、動態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既包括法院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實體部分的監督,也包括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執行程序法活動的監督。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的行為顯然屬於刑事審判活動的范疇,理應屆於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范圍。但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卻沒有被賦予相應的強制權力,其對法院拒不接受監督意見的現象束手無策。因此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改變法院濫用逮捕權這一現象中的監督作用,完善相關的立法勢在必行。一方面,立法應就監督的方式、效力以及不接受監督的處理措施等做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檢察機關對審判監督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立法應增加對審判監督的手段、加大審判監督的力度、強化監督權的效力和權威的規定,如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糾正違法意見的答復義務、檢察機關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權或者處罰建議權等等。 徹底清除家中小紅螞蟻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用那種質量好的專門滅螞蟻的螞蟻藥滅殺,那藥叫“山甲牌滅蟻餌劑”,撒到地上,螞蟻很快就消失了,除了這個辦法,其他的所有辦法,包括噴殺蟲劑,不管簡單還是復雜,都不能徹底清除,頂多能滅一部分表面上的螞蟻,但那些螞蟻叫工蟻,滅幾個工蟻有什麼用?“山甲牌滅蟻餌劑”你那裡不好買的話,上淘寶買,有一家叫“和諧寶馬”的店裡賣的很好,不到2塊錢。 徹底清除家中小紅螞蟻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用那種質量好的專門滅螞蟻的螞蟻藥滅殺,那藥叫“山甲牌滅蟻餌劑”,撒到地上,螞蟻很快就消失了,除了這個辦法,其他的所有辦法,包括噴殺蟲劑,不管簡單還是復雜,都不能徹底清除,頂多能滅一部分表面上的螞蟻,但那些螞蟻叫工蟻,滅幾個工蟻有什麼用?“山甲牌滅蟻餌劑”你那裡不好買的話,上淘寶買,有一家叫“和諧寶馬”的店裡賣的很好,不到2塊錢,你自己去搜吧。
上一页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