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哥哥生病了但診斷不出是什麼病,現在他只有32公斤,好可憐,請大家幫助他吧 先讓它死掉,然後養個新的. 多找幾家大醫院看看呀! 去大醫院查清呀.現在有很多醫院的醫療條件還是很好的 從你闡述的“我哥哥游說我父母把這套他正住的房子過戶到他名下,當時我父母也不知道怎麼那麼傻就跟著去把過戶手續辦了”情況分析,應該是屬於贈與,由於我國對房產贈與要求辦理公證,才能以此辦理過戶登記,所以,讓你父母回憶回憶,是否辦理了贈與公證。否則,訴我直言,如果拿不出你父母將房產贈與你哥的證據(包括給你哥錢買房的證據),很難證明贈與成立。 不過,即便贈與成立,按合同法規定,就樓主家的具體案例不能行使撤銷權。當然,當初如果有贈與合同並約定了受贈人義務的除外。因為房產已登記過戶,沒有出現法定事由(即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不能行使撤銷權。理由如下:贈與合同的撤銷原因有兩類:(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據此,以動產為標的的贈與合同,在贈與標的交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以非經登記不得轉移權利標的的贈與合同,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區別在於: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關於贍養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於你“父母靠退休金”生活,“沒有存款”不屬於生活困難。所以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當然,如果父母出現生病或其他原因導致退休金不能滿足生活需要從而致生活困難,你父母有權依上述規定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這是法律賦與的權利。你哥聲稱與父母斷絕關系無法律依據且有違道義,是受人遣責的行為。 綜上,建議樓主一家多溝通,家庭以和睦為主。起訴實為下策。解釋一下可撤銷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b、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c、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並非故意。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b、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c、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b、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c、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b、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c、脅迫的本質在於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e、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b、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d、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銷權消滅:a、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b、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你參考。 根據合同法:你哥不是惡意拖欠麼證明行為事實可以代為求嘗讓他人財兩空加控他惡意侵占他人財產受到法律懲罰如不撫養老人在加控他不履行做兒女的職責1.首先你哥哥具有贍養父母義務,其次你父母把房子給你哥哥屬於贈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結合本案事實,你父母可以撤銷贈與. 2.打這個官司有8成的勝算有做律師的網友你好,我咨詢個問題,我哥哥想方設法用包括出國借錢不還,做買賣借錢不還等等手段,幾乎搾干了我父母所有的錢,現在我哥哥的生活非常好(每月近1萬元收入去年花50萬按揭買了今年底的期房),而我父母靠退休金沒有存款經濟拮據.當初我哥有一套我父母給買的房子,後來賣了錢都歸了我哥,然後我哥搬到他現在住的房子,該房子也是我父母買的,但因為原來賣房子的錢給他了所以一直沒過戶給他,去年初,我哥哥游說我父母把這套他正住的房子過戶到他名下,當時我父母也不知道怎麼那麼傻就跟著去把過戶手續辦了,結果去年中旬時,我哥突然找一個生活瑣事的借口,說我父母一直對他不好,對我好,他非常生氣,然後就和我父母斷絕了來往,直到現在連過春節都沒給我父母打個電話,我父母非常傷心,估計以前借他的錢沒有證據是要不回來了,不知道這套贈與的房子能不能要回? 打這個官司有幾成的勝算?另外,他現在賺那麼多錢卻和我父母斷絕關系,該怎麼告他讓他贍養我父母?打這個官司包括請律師大概要花多少費用? 大家能幫忙將不勝感激,先謝謝了!!!
首先,該贈予已經履行完畢,因此,要回該贈予物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該房屋已經過戶,成為你哥哥的財產.但你哥哥有贍養你父母的法定義務,如果他不履行贍養義務,可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贍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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