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具備以下條件: 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收養人有配偶的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其次,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的,還可以不受收養法第6條第1項的限制。再次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量,一般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具體領養辦法及相關約束請參見《收養法》 更多相關 http://www.fl168.com/jc2003/findlaw2.asp?pageno=1&lid=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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