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兩個隊的對抗賽,即一方隊員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隊員輪流對弈。 六、擂台賽。用打擂台的方式進行團體對抗。參加擂台賽的雙方人員,必須依次排好順序。打擂台的方式為每次只賽一局,負者淘汰,勝者接著和對方另一人比賽,凡一方最後一位棋手敗北,擂台賽即結束。
第二十八條成績計算
一、個人賽記分辦法。每局棋的結果,在成績表上,勝者記2分,負者記0分,和者各記1分。 名次確定:1、采用循環制的比賽,計算成績時根據個人積分排定名次,積分高者列前,如遇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並區分名次。a、累計個人所勝對手積分,加上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進行相互比較,分數高者列前。b、整個比賽,警告次數少者名次列前。c、名次並列。d、如名次不允許並列,應加賽或抽簽區分名次。 2、在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采用比較總得分的方法區分名次,總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得分的計算公式為:總得分=個人積分+(對手積分總和/1/2最高積分-輪次數)如總得分相等,則按上項b、c、d三條區分名次。 二、團體賽記分辦法,團體賽每人局分的記法和個人賽相同。每場比賽根據兩隊間局分的多少記場分。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場分各記1分。 名次確定:1、在循環制的團體賽中,各隊所得場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場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依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樣,允許並列。 2、在積分編排制的團體賽中,團體成績根據總得分的高低區分名次,總得分為:總得分=場分+(對手場分總和/1/2最高場分-輪次數)。如相同則依循環賽順序區分名次。 三、區分名次的加賽如比賽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安排加賽。加賽的細則,包括局數、時限、團體人數等。由競賽組織機構事先規定。
第二十九條棋手退出比賽
棋手退出比賽,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抽簽。 二、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全部無效。如果已賽局數達到輪次的一半,則以下棄權的各局,都作對手勝。 三、在積分循環制的比賽中,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成績有效,以後各輪比賽,不再編排。計算與該棋手已賽過的對手的辦法:已賽部分積分有效。未賽部分應為a(即:積分/已賽局數)*未賽局數。a如大於1,則按1計算。 四、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賽,已賽成績均有效,未賽部分均作對方勝。
第五章競賽組織及其他
第三十條競賽組織
根據各種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負責比賽的籌備工作,處理競賽中的問題,做好比賽善後工作。 比賽的籌備工作主要是: 一、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員,並指定裁判長。如裁判員人數較多,也可增設副裁判長。 二、根據報名人數,確定比賽的方法和賽程。 三、准備比賽的場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條裁判長的職責
一、草擬本次比賽的補充規定,提供組委會討論通過執行。 二、組織裁判員學習規則和規程。 三、對裁判員明確分工,對嚴重矢職的裁判員有撤消裁判資格的權利。 四、主持比賽的首輪抽簽,監督比賽的編排及成績公布。 五、檢查比賽場地、設備及用具。 六、及時處理裁判員上報的各種問題,處理競賽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賽結束後,向大會宣布比賽優勝名次。 八、做好賽後總結,對裁判員寫出評語。 九、維護賽場紀律,倡導優良賽風,做精神文明的帶頭人。
第三十二條裁判員職責
一、裁判員應熟悉規則,嚴肅認真,公正准確地執行任務。 二、執行競賽規程,圍棋規則和賽場紀律。對犯規或違紀的棋手及時做出公正的判決。 三、負責比賽的監局、記錄、計時和計算勝負等工作。 四、及時公布比賽成績,正確做好編排工作。 五、對難以處理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裁判長。 六、不做任何妨礙棋手比賽的動作,不對未完的棋局進行議論探討。七、裁判員有及時較對比賽鐘准確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比賽器材
一、棋盤標准的圍棋盤略呈長方形。橫線的等距離為2.25--2.35厘米,縱線的等距離2.4--2.5厘米,盤面外側留有2厘米。 二、棋子標准圍棋子的直徑2.2--2.3厘米,厚度不超過1厘米。 三、計時鐘圍棋比賽計時鐘由兩個鐘面、兩個按鈕組成,能夠一停一走或同時停止的專用棋類比賽鐘。 四、秒表讀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層比賽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國家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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