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收集到以下扣車的法律依據;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後,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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