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變動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7.5判定規則 項目5.1~5.3中任一條不符合表14規定時,則判該批為不合格。物理力學性能中有一項達不到指標時,則隨機抽取雙倍樣品進行該項的復驗。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為不合格批。衛生指標有一項不合格判為不合格批。 8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每根管材不得少於兩處永久性標志。 標記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生產廠各、廠址; b)產品名稱:應注明(pvc-c)飲用水或(pvc-u)非飲用水; c)規格尺寸:公稱壓力、公稱外徑和壁厚; d)本標准號; e)生產日期。 8.2包裝 按用戶要求進行。 8.3運輸 管材在運輸時,不得暴曬、沾污、重壓和損傷。 8.4貯存 管材應合理堆放、遠離熱源。堆放高度不超過1.5m。擴口部位交錯放置,避免擠壓變形,當露天存放時,必須遮蓋,防止暴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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