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多少錢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於對貪污受賄罪判處死列的具體適用標准, 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 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受賄罪也參照以上的數額,也就是說只要你貪污、受賄數額在十萬以上,就具備了可能判處死刑的條件,但是前提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所以說,刑法的這條規定的具體操作性不強,就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前幾年重慶綦江彩虹橋跨塌案,那縣委書記受賄了12萬,但卻一審判了死刑,雖然後來改為死緩,理由是該橋倒塌造成數十人死亡,情節屬於特別嚴重;但最近的北京市那交通局的受賄一千多萬,卻判個死緩,理由是有悔罪表現等等,比較含糊其詞、有很大彈性的話,例子太多了,所以對於現在的刑法關於貪污受賄罪處刑標准還是太過於籠統,操作性不是很強,給法院自由裁量權太大了。我認為應該有更詳細的司法解釋,或者國家可以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原則,某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跟判例中的貪污受賄數額差不多,情節也差不多的情況下,可以以判例中的量刑作為依據。這樣雖然仍不能完全避免主觀因素影響量刑現象的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限制了這種現象的發生,也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性。
受賄罪量刑標准: http://www.scxsls.com/article_28760.htm
要看是否有惡劣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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