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的保修期是從何時起算?很多人會回答:“從交付之日起算”。這種解答雖然也對,但不夠准確全面,說對的原因是: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確實寫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說不夠准確全面的原因是:這裡沒有具體講明保修期的長短,而是由當事人約定,期房交付時的保修期和現房的保修期很可能會出現差異,購房人往往被搞得糊裡糊塗。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動產商品,可以簡單地定為購買後的1年、3年或5年。我們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後面一句話:“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會發現房地產商雖然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裡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注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所以我們研究保修期還是要回到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筆者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因此,筆者認為說:“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更為准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同時購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產商或物業公司代繳的公共維修基金有沒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幾年通常不會發生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對房屋進行大、中修。
五、收房時是否一定要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產商在交樓時,以各種借口強迫購房人委托他們或他們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對此做法,購房人有權拒絕。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房地產商只能按和購房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時掌握鑰匙的有利地位脅迫購房人接受自己單方面提出的附加條件,如因其單方面增加購房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影響交房,必須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並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到目前為止,北京市地稅局只委托過北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稅(參見京地稅地[2000]478號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單位代征(參見京地稅征[1997]389號文),如果房地產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單位擅自“代收”契稅實際已經觸犯了法律。
關於房地產商或房地產商委托物業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維修基金問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發文(京國土房管物字〔2001〕1170號)明確加以制止。房地產商為自己代收公共維修基金行為辯護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商品住宅樓房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與2001年11月26日發文(88號)廢止。
如果購房人在購房合同或其它協議中自願委托房地產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過戶,繳納的代理費,可由雙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沒有統一規定。這種委托屬於自願性質,辦理房產證並不難,也絕非不委托辦不了房產證或房產證必須集體一起辦理,房地產商在規定時間內和購房人一起辦理房產證是房地產商的責任,如果房地產商不與購房人一起辦理房產證,造成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逾期一年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另外房地產商如果為購房人提供了貸款階段性擔保,只有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他才能取消擔保,因此房地產商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會拖著不和小業主一起辦理房產證。
近年契稅的下調和房價的下跌,也帶給先把契稅交給房地產商的業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稅的新問題,即使契稅上調,房地產商也不會因為業主先交了地稅而不讓業主根據調整進行補繳,因此,對購房者來講,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直接向政府交契稅是最為合適的。
六、交房時,房地產商列出的不合理費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有的房地產商會列出一些費用要購房人繳納,例如網上經常有人問:“交房時,房地產商要我繳納5000多元的天然氣初裝費,這合理嗎?”“房地產商交房時收電力增容費、煤氣入戶費,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筆者的觀點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興建民用、工業建築工程,並接用城市統一‘四源’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房地產商),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前款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指自來水廠、煤氣廠、供熱廠、污水處理廠建設費(簡稱‘四源’建設費)。‘四源’建設費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第六條規定:“房地產商繳納‘四源’建設費後,北京市有關市政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時根據交費范圍和協議提供相應的‘四源’設施,但從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築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產商投資建設。”這些規定明確說明不論是“四源”的基礎設施,還是到具體項目的“支管”,費用都應由房地產商承擔。
那麼各樓入口到各戶的管線費用由誰承擔呢?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73號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都是錯誤的。
同樣,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帶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項目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雖然,北京提供寬帶和有線電視的服務商確實要收入網費和初裝費,但並不等於這筆費用一定要由購房人承擔。
如果房地產商在賣樓時簽訂的合同沒有承諾提供寬帶或有線電視等項目,而在合同外進行了增加,這些項目的入網費或初裝費,可以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購房人收費。
如果房地產商在賣樓時簽訂的合同承諾提供寬帶或有線電視等項目,入網費或初裝費應由房地產商支付。有些房地產商以“承諾提供,但沒有承諾免費提供”為借口強行收費是站不住腳的!房屋買賣合同通常不會具體約定房屋要免費提供窗戶,免費提供窗戶玻璃,是否房地產商可以在交房時向購房人收取窗戶安裝費、玻璃費用呢?顯然不能!
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好,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問題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約定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線電視和寬帶入戶等項目”是房地產商提供的條款,執行時應按購房人的理解處理。 靜電噴塗主要是用於金屬或塑膠工件表面質量的優化,是通過高氣壓將油漆噴射成霧狀,利用靜電的吸附作用,使之均勻的吸附於工件表面並加以固化,從而達到美觀、耐磨等目的。 舞台上一般不用,因為需要接通一定強度的電壓,存在很大的危險性;況且這種漆是油性的,對身體會產生相當的毒害,所以不建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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