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淨生態墊不知道是否過期可以使用嗎 我的意見與樓上諸位網友的觀點不盡一致,但我的這些觀點都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決無信口之言。 一、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並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與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另外,僅有與村委會的協議還不行,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證》。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土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對外承包則受到限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轉的,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如果轉讓沒有經過發包方同意,該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四、在承包的農村土地上建造廠房,必須經縣以上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第六十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你說的情形中有多處不當之處,如果僅是模擬或探討尚可,如果是真事,請抓緊進行相關手結的補辦,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切記。是的!50年以後如要繼續得重新申請!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用於農業用途,如要建造廠房,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轉為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重新協議. 當然可以:1、村委會在集體土地注冊一個農業類公司,不改變土地用途;2、把土地過戶公司名下;3、你把公司買下,更換股東、法人代表。根據我國的土地相關政策,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在集體內部流轉,也就是說無論是轉讓人和被轉讓人必須是該集體內人員.而且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一般是不能改變用地性質的,如果是非農村集體人員需要占用,只有通過征用才能變為國有土地,才能建廠房,通過與村委會簽定合同是非法轉讓.咨詢一下律師。不可以有期限的 根據你說的情況,先分析如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首先,關於你說的協議的效力的問題。你說“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我認為你的協議裡面存在兩個問題,導致協議不具有合同生效要件。其一,協議的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物權法的生效,村委會是不能決定集體內的土地的轉讓的,必須經過村民大會的決定。其二,協議的標的,依據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如果將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必將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其次,轉讓土地的方式。我建議你采用以下方式:由村集體將土地報批為集體工業用地,並成立村集體企業,同時將土地轉讓到企業名下,你收購村集體擁有的股權,這樣,你所繳的稅費將比買地所繳的稅費低很多。附表(稅費表)。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br/>附件:<ahref="/browse/download.php?path=/59/92/44/1411599244.9073383.doc&filename=房地產轉讓稅與股權轉讓稅.doc"target="_blank">房地產轉讓稅與股權轉讓稅.doc</a>土地股份制改革是促進土地有效流轉的一種新嘗試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三個“三農”報告,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盛華仁所作的《關於檢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報告談到,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還存在很大問題,這方面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還較為普遍,農民反應強烈。多數地區的失地農民仍然僅能得到一次性的補償安置費,這筆錢花完後,農民生計將難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問題有待進一步落實。這個問題如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隨著農村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對發達地區的農村現行經濟管理體制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部分逐漸顯露,矛盾突出。這些矛盾,又較集中地表現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興起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認為是改革開發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農民或農村生產力的第二次解放。
■廣東南海區最早推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廣東南海從10年前起嘗試推行農村土地經營權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當時主要是針對農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某些固有的局限而提出來的。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生產力較為發達的地方,這種以一家一戶、小而全的小生產為特征的生產經營模式顯得有些與形勢不適應:它不利於大規模地進行農田改造和基本建設;不利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不利於形成適度規模經營進而形成農業產業化;不利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不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與市場經濟接軌,不利於實施和推進城鄉一體化。
為了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規范農村土地的開發使用行為,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健康持續發展,該區大膽地把企業的股份合作制引入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改革上來,積極探索和推進農村以土地經營權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
該區所推行的農村以土地經營權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堅持以原有社區合作組織為基礎,以集體資產共同占有為前提的原則下,通過發動農民將自己承包的集體土地以承包權入股,有些村組還包含集體資產入股,組建社區性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以進一步明晰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權、完善農民的承包權、搞活使用者的經營權,實現土地的三權分離,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規劃和建設,加快農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步伐這樣一種農村經營管理新體制。
具體做法是以行政村或經濟社(村民小組)為單位,通過全面丈量土地、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然後以淨資產量化給符合條件的當地村民配置股權。配股方法則各地因地制宜,大體有三種:單股權(基本股權)兩檔次;單股權多檔次和多股權(基本股、承包權股、貢獻股)多檔次,如裡水鎮沙湧村委會的“三權十股制”。在這基礎上,召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然後掛牌成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並開展實質性的運作。
該區農村股份合作組織的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以原生產隊為單位組建股份經濟合作社。這種股份組織的特點是以原生產隊的土地資產折價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約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總數30%。(二)以原經濟社為單位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這類股份組織的特點是以原經濟社及屬下生產隊的土地資產折價入股建立股份制,約占全市股份社總數70%。(三)以村委會為單位組建集團公司或有限公司。這類股份組織特點是以村委會屬下各經濟社或經聯社土地資產折價入股組建而成。這些股份組織占全市村委會總數67.9%。
■河南耿莊把土地資源運作為土地資本
對於土地的股份制改革,河南新鄉市鳳泉區耿莊借鑒了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經驗,並且首先在非耕地上展開。相對於非耕地股份制改革的大刀闊斧,耿莊對耕地的股份制改革顯得十分謹慎。該村沒有一下子就把全部耕地集中起來,而是先集中了部分土地進行試驗。
2001年7月,村裡將村中河堤以北的800畝土地的承包權作為股份入股,和村集體企業的投資一起成立公司,集中進行高效生態觀光農業的綜合開發,全村每位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分別擁有其中的一份土地股權。每畝土地的承包權折合股本金3000元,新公司確保每畝土地的年收益率不低於股本金的20%。新公司經營收益超出20%時,公司在提取法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後,按股權全部分紅;當經營收益不足20%時,由村集體企業予以補足。
2004年4月,耿莊村組建“土地資源股份公司”,為村集體股份制企業耿莊集團的子公司。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號召村民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由公司集中經營,產出更高效益。
在耿莊村,幾乎所有的勞動力既是農民,又不僅是農民,有著比較復雜的身份:他們仍然擁有村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戶口簿上他們還是農業戶口;但同時,他們還都有自己的另一份工作——工人或者個體老板。只要是耿莊村的正式村民,人人都擁有村辦企業的股份,家家都是村辦企業的股東。
■大連現代農業園區采取的土地股份制模式
大連向應現代農業園區采取的土地股份制模式,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采取集體土地、資金和農業設施以及村民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折價入股,作為企業的投資,注冊成立大連向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實行農民“入股自願,退股自由”。該公司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經全體村民代表討論,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的股份構成是:村民一分地為一股,61戶土地共293畝,折價占總股本的13.06%;村集體以統一經營的1300畝土地和水利配套、溫室大棚等設施入股,折價占總股本的86.94%。約定股份公司有效經營期為10年。
在經營方式上,園區根據不同的生產方式和種植品種,采用比較靈活的經營方式,避免出現新的“大鍋飯”。村民既可承包經營,也可為公司打工。承包經營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溫室和大棚承包經營,根據產品的不同生產季節,對40個溫室和200個大棚進行“小段”承包經營,利潤按五五比例分成,產品由公司統一收購;二是溫室和大棚育種承包經營,采取由公司統一提供種子、統一技術指導、統一收購的方式,利潤按比例分成;三是蔬菜和桔梗等其他作物承包經營,采取農民交納土地承包金的方式,每畝每年交納350元,產品由公司統一收購,收益歸己。
■成都“土地股份合作社”
2004年年初,成都錦江區提出了將農村土地資源轉變成土地資本的一種新思路:以土地入股為紐帶,建立獨立於鄉政府、村委會之外的新型的社區農戶聯合體的法人組織——“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把土地承包權集中起來入股,請有實力的種植公司來盤活土地,讓農民一起致富,徹底改變過去“土地不多人人種”和“豐產不豐收”的低水平生產狀況。
“土地股份合作社”既是確定農村土地流轉形式的載體,也是農民在土地流轉後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實體。合作社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它接受村民的入股申請,承辦土地入股的登記、核准、發放、變更以及紅利分配等事項。監督工作則由股東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承擔。合作社代表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戶利益,在鄉、村的協調和持股者的監督下,直接與承租土地的公司進行談判,為持股農民代理使用權的交易,向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
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有四種收入:土地流轉後的地租收入、[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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