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土地上為公司務工的工資收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分紅收入,以及依托宅基地改造後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收入。
■結論
從各地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情況來看,最大的問題是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們不能排除有部分地方“土地股份制改革”只是個賣地的幌子,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我國的土地審批程序。一方面,改革後農民全部入了股,而進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集體卻是村委會等具有官方背景的組織,不全代表農民利益;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健全的時候,農民最基本的生活將無法保障,這很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對此,有專家認為,在市場不規范、信息不對稱、監管力度不夠的情況下搞土地股份制改革,不僅農民的經濟利益會受到損失,土地的文化功能、政治功能、社會保障功能和社會穩定功能,都會產生新的問題。因此,土地股份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建立新的土地流轉機制。
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制改革仍不失為一種促進土地有效流轉的新嘗試。在現行政策制度框架內,要保護好農民利益,關鍵是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村委會在實行土地股份制時要進行充分的民主;二是從點到面,逐步推進,尤其在進行耕地股份制時慎之又慎;三是村民要充分就業,並保障其股份分紅。總之,農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推行農村土地股份制成功與否最重要的標准。
■[相關鏈接]建國以來土地制度的歷次變遷
1、1950年~1952年,土地農民私有制;
2、1953年~1956年,在保留農民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農業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
3、1958年~1978年,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高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4、1979年至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土地公有,由農戶家庭經營。 所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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