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結婚嗎?他的監護人是否有權代替他決定結婚?是否有權代替他決定離婚?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中分別規定了兩種民事行為能力人;(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首先,第一種情況,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肯定不能結婚,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第二種情況,即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者不能結婚”,當精神病人由於病理性精神活動的干擾,對婚姻所包含的性質,權利,義務及責任不能作出或者不能完整作出真正的理解和誠心誠意,自覺自願的意思表示時其就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結婚能力。 婚姻是在愛情基礎上男女雙方在法律規范內的兩性關系,婚姻雙方除須自覺自願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外,還應能夠正確地理解婚姻的性質及其所包含的責任,權利及義務。這便是結婚的法學要件。若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在程序上,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無須進行實體審理。因此,他的監護人無權代替他決定結婚,也無權代替他決定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