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涉外民事訴訟,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動和關系的總稱。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涉外民事訴訟具有不同於國內民事訴訟的特征: 首先,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國家主權。由於涉外民事訴訟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轄、取證、執行諸環節觸及國家與國家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既要尊重他國主權又要維護我國主權。這一點是國內民事訴訟所不具有的。 其次,涉外民事訴訟期間較長。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的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有的證據存在於國外。因此,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傳喚證人、起訴、答辯、上訴等訴訟行為時,需要較長的時間,否則難以完成訴訟行為。客觀的需要決定了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特殊規范。 再次,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就適用實體法而言,應按我國《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的規定辦理。例如,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後,人民法院進行涉外民事訴訟,有時需要外國法院的協助。例如,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調查取證有時要委托外國法院協助完成;判決生效後,有時請求外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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