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重視以法律手段調控經濟。此時的“經濟立法”具有兩個特點:一是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將大量地應屬於民商法調整范圍的社會關系納入立法范圍。二是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反壟斷法、限制不正當競爭法缺位。 第二階段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的迅速發展時期。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先後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這時期的經濟法發展仍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對經濟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擺脫大經濟法的模式,仍停留在與經濟運行有關的法律的認識上,缺乏對經濟法的實質性把握。二是經濟法的立法規劃與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之間存在較大距離。三是經濟法的立法理論基礎相對薄弱。諸多重要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缺位、立法過程中法律專家的作用發揮不夠,也使經濟法的發展缺乏理論基礎。 三、計劃性中國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 中國市場經濟的發育方式或過程完全不同於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市場經濟的發育過程一開始就帶有顯著的計劃性特點,這一特點必然會對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第一,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育是與所有權私有化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所有權運動對於這些國家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中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前提是堅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許在中國出現以私有化為目的的所有權運動,因而其法律的調控方式顯然不能等同於私有制國家。 第二,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的前提是市民社會中獨立於政府權力的“第三等級”的形成以及他們在市場活動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經濟法的產生也來源於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國,市場經濟的發育起始於計劃經濟體制,缺乏獨立於中央集權政府的市場主體,更沒有獨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說西方市場經濟發育的啟動力量來自於市民社會內部,那麼,中國市場經濟發育的啟動力量則主要來自於國家。 於中第三,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由自然經濟逐漸發展而來的一個連續過程,其法律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相適應,基本上是在一個法律部門已充分發展的基礎上才逐漸分離出新的法律部門。而中國市場經濟的進程起步於計劃經濟並且是由國家這一外部力量直接啟動,國家從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出發有計劃地設計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育,各項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時間表來制定的情況,導致各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部門發展的脈絡不清,理論研究與實踐的脫節。 四、國家中國經濟法確立的啟動力量 西方國家的經濟法產生於自由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日益顯露的市場機制的缺陷,市場失靈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國的市場不發育或發育不足、市場主體的缺位使得對於發展中國家有特殊意義的資源優勢無法靠市場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內發揮出來,便在客觀上要求政府承擔起創造條件促進市場發育。於是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就有立法重點的選擇問題。計劃經濟慣性的影響使政府當然選擇了便於運用國家權力的法律手段,並將之稱其為“經濟法”,這個“經濟法”當然應以計劃法為核心,以企業立法為主體。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直接體現的是國家利益而不是市場主體的利益,這樣才出現了真正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資源稀缺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國家經濟法成長於良好的法律資源基礎,它們經過幾百年的歷史發展,有相對成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識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對社會已有的關系和人們行為方式的認可,這樣的法律在產生、發展及實施諸環節均形成了良性循環。而在中國,一切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精神滲透了整個法學領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識和適應經濟運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家強制提供給社會的。由此我們看到:在中國公民商事法律意識淡薄、權利本位觀念尚無力對抗國家本位觀念。法律自身條件尚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道路自然是異常艱難。 六、結語 對中國經濟法的認識和研究,既不能停留於對經濟法理想狀態的應然設計之中,將西方國家相對完備的經濟法模式照搬於中國;更不能因中國經濟立法的繁榮而樂觀。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裡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國經濟法的理論體系。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