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邪教?
邪教,是人類社會的常見現象之一,古今中外, 都可看見它們的身影,聽見它們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 尤其是近二三十年來,隨著世界性宗教熱的出現, 邪教再度趨於活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美國的大衛教( 創立於1934年)和人民聖殿教(創立於1955年),瑞士、 加拿大、法國等國的太陽聖殿教(創立於1984年),希臘、 英國的黑魔教(時間不詳),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的大白兄弟會( 創立於1990年),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創立於1987年), 中國的被立教(創立於1987年)。邪教的猖狂活動, 不僅在宗教界引起混亂,而且釀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邪教問題, 作為一個亟待治理的社會問題,擺在許多國家的政府和人民面前。 只有從理論上正確區分邪教與正統宗教, 才能在實踐中做到打擊邪教,保護合法宗教, 徹底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的團結和穩定。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當前我國的邪教組織進行了界定,指出,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一方面, 邪教由於或多或少吸收了一種或幾種正統宗教的某些成份, 所以在教義、儀式等方面與正統宗教有相似之處, 常打著後者的旗號活動,有相當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 由於邪教是正統宗教的極端主義的異端教派,所以, 又與正統宗教以及一般的異端教派(比如部分“新興宗教”等) 有著質的區別。這種區別,已超出了宗教領域內教派分歧的范圍, 在相當程度上成了一個社會問題
邪教,是人類社會的常見現象之一,古今中外, 都可看見它們的身影,聽見它們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 尤其是近二三十年來,隨著世界性宗教熱的出現, 邪教再度趨於活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美國的大衛教( 創立於1934年)和人民聖殿教(創立於1955年),瑞士、 加拿大、法國等國的太陽聖殿教(創立於1984年),希臘、 英國的黑魔教(時間不詳),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的大白兄弟會( 創立於1990年),日本的奧姆真理教(創立於1987年), 中國的被立教(創立於1987年)。邪教的猖狂活動, 不僅在宗教界引起混亂,而且釀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邪教問題, 作為一個亟待治理的社會問題,擺在許多國家的政府和人民面前。 只有從理論上正確區分邪教與正統宗教, 才能在實踐中做到打擊邪教,保護合法宗教, 徹底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的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當前我國的邪教組織進行了界定,指出,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一方面, 邪教由於或多或少吸收了一種或幾種正統宗教的某些成份, 所以在教義、儀式等方面與正統宗教有相似之處, 常打著後者的旗號活動,有相當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 由於邪教是正統宗教的極端主義的異端教派,所以, 又與正統宗教以及一般的異端教派(比如部分“新興宗教”等) 有著質的區別。這種區別,已超出了宗教領域內教派分歧的范圍, 在相當程度上成了一個社會問題2007-05-2121: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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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迷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危害社會活動, 依據刑法規定應當予以刑罰處罰的行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 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或蒙騙他人, 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奸淫婦女、 詐騙財物的分別按強奸罪和詐騙罪的規定給以刑罰處罰。 不讓社會認可的教會 不好的教會 中國法律定義的邪教我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實施前款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並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呵呵,本人看來,所有的宗教都不完美,只有奎師那知覺是最完美的。 全能神教在全國橫行,害了好多人和家庭,群眾舉報,希望政府能夠把主要分子繩之以法,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反邪教宣傳和打擊,可現在的公安或者派出所只知道摟錢,你舉報了,他們去罰錢了事,根本不管其他,結果受害的還是他們的家人。在中國,這是沒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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