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買房結婚所需用的錢物是否在父母承擔的責任范圍之內? 不在,能結婚,肯定意味著至少20歲,那麼在法律上,父母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啦 想承擔就承擔,不想承擔就拉倒 不在,要是父母有能力,願意給孩子另當別論。孩子已經成年,父母已經盡了撫養之責了。 肯定不在了,不過在大陸沒父母幫助大部分人都沒辦法買 兒女只要是在達到成年人的年齡後,其一切問題都應由其本人自己處理和解決,包括兒女的衣食住行等一切活動和行為。在這個時候長輩、父母,只對兒女是有“建議”的權力,但也不是必須有的,一切仍然應有本人決定。所以兒女在成年後,結婚、工作中、生活中等等情況下需要的前和其它方面的幫助,完全是出於父母方的情感,而不是“法定的義務”,如果父母方有困難或者不願意幫助,則父母方完全有權力拒絕提供幫助,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如果到父母老年時期,如果需要做兒女的予以包括經濟方面的多方面幫助,那在法律義務上是必須履行的,因為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至於說實際家庭中,你是否從某方面考慮,要為子女承擔一部分經濟方面的資助,那要看你的實際情況、和感情等方面的情況來決定了。 當然不是。子女結婚置辦婚禮以及添置房產等產業,做父母的如願意又有經濟能力可以幫助負擔,但作為子女不應該視為父母必須承擔並以此與父母鬧矛盾。 雖然兒女買房結婚所需用的錢物並非得由父母承擔,但是,極大多數的父母都自覺自願地承擔著這樣的責任。所以才有“可憐天下父母心”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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