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a自己有個已成年的女兒。
b領養了一個未滿月的小孩,但具體怎麼領養的不清楚。據b說那個小孩的父母是不要那個小孩了的。也找不到生父母。
沒過一個月,b覺得那小孩不好,就把小孩讓給a領養,但之前b領養的小孩沒有任何手續。。a與b之間也未辦理手續。
a托熟人把小孩的戶口給辦好了。但現在單位找上門說是超生,要交社會撫養費,以及扣工資的5%,還要把獨生證收回去。
查了下收養法。其中有條規定是這樣的: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現在的問題是: 到底算不算超生?單位這樣的做法對否?這樣的領養是違法還是不違法?如果違法,需要補辦什麼手續?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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