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上的規定。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系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是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都是旁系血親。
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於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依法禁止結婚。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按照我國過去的傳統習俗,上述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許結婚,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參考資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3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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