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姐離婚三個月了,她一直在為探望孩子的問題發愁。什麼樣的方式探望孩子才是最好的呢? 祛斑產品已經成為愛美女性的必需品,現在市場上的祛斑產品也逐漸多了起來,面對琳琅滿目的祛斑產品,像祛斑霜,祛斑精華素,祛斑產品套裝,祛斑的花茶等等,應如何選擇呢?既可以少花錢又可以達到效果?所謂欲速則不達,很多的女性在選擇祛斑產品的功效上還是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有的一味要求產品效果越快越好,有的一味要求越便宜越好,有的只注重產品而忽視技術操作等等。這些觀念都存在著很大弊端,缺乏一定的科學依據。就祛斑產品而言,不紅、不腫、不脫皮、不長痘,已經是最起碼的要求。所有祛斑產品前期見效並不是件什麼稀罕的事,哪怕是幾塊錢的祛斑霜都可能有效果,所以選擇祛斑產品,要注意一下幾點標准: 第一:要看效果,不應該只注重前期效果,而是要重點考查它的後期效果如何,能不能更穩定?會不會有副作用?會不會一停用就反彈?安全嗎等等。這樣才是衡量一個祛斑產品好壞的重點。 第二:科學試驗證明不含汞.鉛等有害物質.無明顯過敏反應.無明顯毒素反應的產品才是應該選擇的。 第三:不反彈無副作用的,也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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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之前請注意看看好評率,有很多差評的一定不要考慮。 關於探視權的概念及我國現有法律對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所謂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探視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的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於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探視權已經通過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得以法制化,並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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