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較強的明辨是非的能力。 關心孩子的成長鼓勵孩子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平時多參加一些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或社會實踐活動,這對疏導緩解孩子的心理壓力是大有好處的。有些父母望子成龍心切,總是強迫孩子在課後去學這個、學那個,結果往往事與願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尊重孩子自己的意願,根據他的興趣及所長理性地進行選擇和培養。 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要父母能夠及早發現孩子的問題並加以適當的引導,便會有效地緩解或消除孩子的心理壓力,使他們愉快地健康成長。 當孩子有過錯時,不宜在吃飯的時候責備或打罵他,這樣會影響孩子的食欲和消化。
因為人的高級神經系統活動,對胃腸的消化功能有影響。當進食時,由於條件反射的作用,胃腸的消化液分泌旺盛,胃腸蠕動增強,食欲很好。在人們情緒不好時,大腦皮層對外界環境反應的興奮性降低,使胃腸分泌的水分液減少,胃腸蠕動減弱,從而對食物的消化吸收功能降低。這樣就使食物在胃中停留的時間延長,使人沒有饑餓感,吃不下飯,即使勉強吃下去,也常感到肚子不舒服。
另外,也不要讓孩子邊聽故事邊吃飯,邊看電視邊吃飯,這些都會影響消化,而造成孩子食欲不好,消化不良等。 孩子懶惰與否,不是取決於遺傳因素,而是環境造成的。其中,家長的因素起著決定作用。有的家長,孩子從小到大都如珠似寶,孩子想自己做點什麼事情,不是怕它做不好,就是怕弄髒衣服,再不然怕孩子浪費時間。結果等孩子養成了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習慣時才悔之晚矣。 培養兒童的勞動習慣和動手能力,應該從兒童很小的時候開始。孩子小時候,對任何新鮮事物都很好奇,總是躍躍欲試,幫大人掃地、洗碗啊什麼的,這時候家長只要注意引導就可以使孩子形成良好的習慣。 首先,在兒童自己做了什麼事情的時候,不管做的結果如何,也不管事情有多小,家長都要熱情的加以鼓勵,這樣,孩子才會體會出自己動手的樂趣。 讓孩子參與到自己的勞動中,比如媽媽洗衣服的時候,也要求孩子一起加入,洗紅領巾之類,使工作變的有趣一些;同時也趁機教會孩子一些勞動的技能。 充分利用榜樣的作用,密切配合老師的活動。兒童特別喜歡模仿,可以適當的在其面前表揚一下其他孩子如何勤勞等等,同時不要忘了告訴他,“只要你願意,也能和他一樣,咱們一起試試吧?”在這方面。老師往往做的很好,很多兒童在幼兒園或學校裡都很勤快,在家卻什麼都不做;在這一點上,家長應該向老師們學習,正確引導孩子,但是提供榜樣也要適可而止,不要引起兒童的逆反心理。 如果要觀察四五歲以上的孩子自發性是否發展順利,父母們應注意一下,孩子是否很願意與小朋友一塊兒玩耍。如果與小朋友玩得既活潑又淘氣,那麼就可以認為孩子的自發性發育順利。 這樣的孩子在玩耍的時候,經常會和小伙伴的意見發生沖突,出現吵嘴、打架的事情。這種情況證明孩子有了自我主張,做父母的應當持信任的態度予以關注。孩子們即使是狠狠地打了一架,第二天也會像什麼事都沒發生似的,又在一起玩了。 在這一點上,孩子顯然與大人不同。大人之間要是吵了架,就很難和好了,有時候甚至還會斷絕交往。 當孩子發現和小朋友一起玩耍比自己一個人玩更有趣時,他們會用自己的思考方式,找出這樣那樣的方法來解決好沖突。 如果媽媽在孩子們爭吵的時候出場了,會怎麼樣昵? 大多數的母親會仲裁誰對誰錯。可是,孩子的吵嘴和打架決不是壞事情,所以,被指定為壞孩子的那一方,心中會留下創傷。 還有的母親會各打五十大板,即讓雙方相互說“對不起”。然而,由於孩子的吵嘴打架並非壞事情,所以這種做法依然會在兩個孩子的心中留下陰影。 充滿活力的孩子會在爭吵中學會與朋友相處的方法。爭吵,然後和好———經過這樣無數次的反復,孩子漸漸地能夠理解對方,同時也學會設法讓對方理解自己,從而建立起朋友之間的相互信賴關系。 過去,在空地或公園裡,常常可以看到成群結隊地玩耍的孩子們的身影。沒有大人的介入,他們在群體裡相互爭吵、打架,然後又自己和好。就在這一來一去之中,孩子的交友能力便鍛煉出來了。可是,現在已經沒有了這樣的場所,孩子們很少能夠成群結隊地玩耍,鍛煉交友能力的機會也變得越來越少了。 說起吵嘴、打架,為此而煩惱的家庭還真是不少。兄弟姐妹之間,年紀越是小,年齡越是挨得近,就越容易爭吵、打架。不過,這種爭吵會隨著年齡的增長慢慢變得少起來,所以,只要沒有什麼危險,父母還是不要干預的好。
例如,媽媽看見大的孩子打了一下小的孩子,於是,媽媽就說:“是哥哥先動手的吧,哥哥不好。”然後就讓大的孩子承認錯誤。可是這卻錯了。因為大的孩子出手的時候,正好被媽媽看見了,而在這之前,小的孩子已經踢了哥哥一腳了。這是常有的事情。 事件是連續發展的,無法只取其中一部分來進行裁判,而且這種裁判的本身也並非正確。如果要裁判的話,必然其中一方要做“壞人”,可是,父母是不應該把自己的孩子當做壞人的。 此外,自發性發展順利的孩子,會對家務事、特別是燒菜表現出興趣,很想幫媽媽做事情。這時候,如果不嫌麻煩地給他當幫手的機會,並教他烹調的方法,孩子的技術會逐漸變得好起來,甚至自己一個人也會做簡單的菜。 當孩子能夠獨自不費勁兒地做出荷包蛋時,他們的自信心將一下子增強起來。可是,當孩子想來做幫手時,卻被媽媽拒絕:“別來添亂子了。”這樣的話,孩子會失去做家務的興趣,變得在媽媽想要他幫忙時也不答應了。 少年時代是人生最美好的時期,也是一個人心理成長最關鍵的時期。有關專家指出:一個健康的家庭教育方式,應注意三方面:第一、家長要經常與孩子進行心理溝通,尊重孩子,調整自己的期望值;第二、注重孩子情感方面的需求;第三、家長應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家長應注意不要給孩子“精神虐待”。 據報道,有調查表明,目前在北京、上海、武漢等4座城市裡:90%以上的家長認為最高興的事是孩子學習成績好,幾乎100%的家長認為最苦惱的事是孩子學習成績差,而身體好,思想好都排在後面。可見高期待已成為我國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重要情緒結。這種情緒結一旦產生,就會容易產生對孩子進行“精神虐待”。心理學家研究表明,“精神虐待”造成的危害遠遠大於溺愛,也大於打罵體罰。 而有過“精神虐待”的孩子,會出現很多心理行為上的障礙,比如自卑、焦慮、自私等心理疾病,難以適應社會。
精神虐待”有多種表現。有些家長為了給孩子施加壓力,或者發現了孩子的思想違背了自己的意願,便采用警告、恐嚇、揭短、諷刺等方式來治服孩子,這極大地束縛孩子的想象空間和創造精神。有些家長為了防止孩子產生驕傲情緒,便常用挖苦的形式拿別的孩子的優點來比照自己孩子的缺點,這使得自卑這團烏雲遮蓋了孩子的心靈空間。眾多的精神虐待並沒有使家長感到滿意,繼而家長又加大了“精神虐待”的強度,導致了惡性循環,並且誘發了孩子的逆反心理,使兩代人的隔閡越來越深,甚至產生敵對情緒。
因此,孩子的心理發育應引起家長的足夠重視,千萬不要給孩子“精神虐待”。 父母離婚後,子女應由哪方撫養?哪些情況下可享有優先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的母親,雖然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但是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之一,對於孩子的撫養和教育依然負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你如果要變更撫養權的,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只能訴訟解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 關鍵是要有證據,嘴上說的不行。說對方“又混了個男人,這個男人在外吃喝嫖賭不務正業。”“怕毀了女兒而且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女兒”,這個理由是對的,可要有證據,法院不會只聽你說,要拿出證據。 證據的形式很多,鄰居的的證言也可作為證據,女方在法官面前當面承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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