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56歲可以拿低保嗎 退職的,不能辦理。
關於印發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洪府發〔2007〕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加快完善有利於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性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籌資水平、保障標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家庭(個人)自願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扶持相結合;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四)履行繳費義務和享受待遇相統一; (五)保障大病醫療救助,門診適當補償; (六)堅持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七)實行政府購買社區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本《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各縣、區(含開發區),其中: (一)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灣裡區、青山湖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桑海開發區、英雄開發區按本辦法執行; (二)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辦法施行。也可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制定本縣試行辦法,探索構建城鄉居民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在條件成熟後逐步實行全市統籌,在全市實行籌資標准統一,參保范圍統一,保障待遇統一和管理部門統一。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為: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穩定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為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社區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延期繳費2個月以上的參保對象,必須在繳費滿3個月後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社會保障卡》。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專技校學生以院校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中專技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的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額救助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第十條城鎮居民參保資金憑繳款單到南昌市商業銀行網點繳納,按規定全部存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市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專技校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縣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區社保局)申報。 (二)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並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縣區社保局審核。 (三)縣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後,領取《社會保障卡》,一個月後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辦法啟動三個月後參保的居民,設立3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間不享受醫保待遇,等待期滿後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五)對連續繳費參保達到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適當提高封頂線標准或降低起付標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報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以適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需要,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必需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縣區每年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後,不再繼續提取。 第十五條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後,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於補助家庭成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准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參保人死亡後,門診補助余額可轉入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社會保障卡》。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准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准),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准補助比例 省級600元30% 市級500元40% 區級(中心)200元50% 社區站100元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准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分別確定。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准 省外800元 省級600元 市級400元 區級(中心)2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准為:成年人: 起付標准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准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准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准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准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後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定期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十九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和本市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由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衛生、藥監、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並由縣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被批准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原則上就近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縣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急診除外),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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