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 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 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 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 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 資格。 第三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 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 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 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 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 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http://www.law-lib.com/ law/law_view.asp?id=15367& 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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