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女論歸有光 女未嫁人,而或為其夫死,又有終身不改適者,非禮也。夫女子未有以身許人之道也。未嫁而為其夫死,且不改適者,是以身許人也。男女不相知名,婚姻之禮,父母主之。父母不在,伯父世母主之。無伯父世母,族之長者主之。男女無自相昏姻之禮,所以厚別而重廉恥之防也。女子在室,唯其父母為之許聘於人也,而己無所與,純乎女道而已矣。六禮既備,婿親御授綏,母送之門,共牢合卺,而後為夫婦。苟一禮不備,婿不親迎,無父母之命,女不自往也,猶為奔而已。女未嫁而為其夫死,且不改適,是六禮不具,婿不親迎,無父母之命而奔者也,非禮也。陰陽配偶,天地之大義也。天下未有生而無偶者,終身不適,是乖陰陽之氣,而傷天地之和也。 曾子問日:“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婿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已葬,致命女氏,日:‘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子許諾,而弗敢嫁也。”弗敢嫁而許諾,固其可以嫁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夫婿有三年之喪,免喪而弗取,則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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